企业借款利率超法定上限部分法院不支持-凤阳民间借贷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 先试用,满意再付款,最低只需 3998元 。
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号:(2022)皖1126民初202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5年11月10日,凤阳某亚保温容器有限公司出具收据一份,载明:交款单位张某,收款方式现金,人民币肆拾万元整¥400000元,收款事由借款。凤阳某亚保温容器有限公司在该收据上加盖财务专用章。2015年12月24日、2016年1月15日、2016年2月14日、2016年3月17日、2016年4月29日、2016年6月8日,凤阳某亚保温容器有限公司通过张洁个人账户向张某账户六次各转款8000元;2017年7月27日、2017年10月1日、2018年2月6日、2018年7月9日、2018年9月17日、2018年11月5日、2018年11月28日、2018年12月24日、2019年2月2日、2019年4月24日,凤阳某亚保温容器有限公司通过马香玉个人账户向张某账户十次各转款8000元。张某合计收款128000元(8000元×6次+8000元×10次)。上述款项按固定数额(8000元)转款,能够认定张某主张的约定月利率为20‰(8000元÷400000元)的事实成立。凤阳某亚保温容器有限公司已偿还借款利息16个月,即偿还利息至2017年3月。张某自认凤阳某亚保温容器有限公司偿还利息至2017年6月10日。经催要,凤阳某亚保温容器有限公司未偿还借款本金及下剩利息,张某起诉来院。
法院最终判决:凤阳某亚保温容器有限公司需偿还张某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但利息计算分为两段:2017年6月1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2%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法院驳回了张某要求继续按月利率2%计算全部利息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企业必须警惕的借款利率法律风险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却隐藏着企业借款中极易踩坑的关键问题——利率约定不合法导致多付利息无法追回。让我们用大白话拆解其中的风险点:
1. "约定月息2分"可能变成"打水漂"
企业主常认为"月息2分"(即月利率2%)是民间借贷惯例,但法律早已不这么认为了!本案中,企业从2015年开始按月息2%支付利息,到2020年8月20日后,法院只支持年利率15.2%(约月息1.27%)。这意味着企业多付的利息部分(2%-1.27%)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追回,相当于白白损失几十万元!
2. 2020年8月20日是个"生死线"
这个日期对企业借款至关重要!2020年8月20日前成立的借款合同:
- 2020年8月20日前的利息:可按旧规年利率24%计算
- 2020年8月20日后的利息:必须按新标准(当时LPR四倍,约15.2%)计算
许多企业主不知道这个分界点,以为合同签了就一成不变,结果多付利息还无法追讨。
3. 用个人账户收付公司借款是"定时炸弹"
本案中,企业通过张洁、马香玉等个人账户支付利息,虽然法院最终认定了借贷关系,但这种操作埋下三大隐患:
- 个人账户混同公司资金,可能让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 资金流向不清晰,一旦发生纠纷难以举证
- 被认定为"公私不分",可能丧失有限责任保护
给企业的三条保命建议:
✅ 利率红线要牢记
当前民间借贷利率上限 = 起诉时一年期LPR的4倍(2024年约14.8%)。企业借款千万别超这个数!建议合同中写明"利率按同期LPR四倍计算",随政策自动调整。
✅ 公司借款必须"公对公"
- 借款合同加盖公司公章+财务章
- 资金往来必须通过公司对公账户
- 避免法定代表人、股东用个人账户操作
- 财务凭证明确标注"借款本金/利息"
✅ 旧合同要趁早"体检"
对2020年8月20日前签订的借款合同:
- 梳理所有超LPR四倍的约定
- 与出借人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 对已多付利息,看是否能协商抵扣本金
- 重点关注2020年8月20日后的利息计算方式
特别提醒:很多企业以为"对方没告就没事",但本案中张某直到2022年才起诉,企业仍要为7年前的利率问题买单!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时效长达3年,有些特殊情况下甚至更长,历史问题随时可能爆发。
企业融资是发展必需,但不规范的借款可能让"救命钱"变成"催命符"。规范借款操作不是增加麻烦,而是为企业装上法律"安全气囊"——出事时能真正保护企业资产。
作为企业法律顾问,我们发现80%的借款纠纷源于"图省事":嫌签合同麻烦、嫌走公账慢、以为口头约定也有效。征和律师事务所专为企业打造"借款风控体检"服务,用极简流程帮您堵住法律漏洞。我们提供先试用后付费模式——基础法律风险筛查免费体验,满意后再签订长期顾问协议,让企业以极低成本获得专业保障。融资路上法律护航,才能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