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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单位不能直接向发包方要工程款-肥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肥西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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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3)皖0123民初9636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4年11月,合肥某跃肥西有限公司(发包人)与安徽某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安徽某跃公司承包工投立恒工业广场二期A区室外综合工程。2015年5月,肥东县人民法院向合肥某跃肥西有限公司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提取(扣留)安徽某跃公司在合肥某跃肥西有限公司的工程款收入3877400元。2015年7月21日,双方签订《合同终止协议书》,终止合同履行,约定对已完成工程量按原合同确定的结算方式进行结算。2022年11月14日,双方完成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确定审计造价为3497995.79元。合肥某跃肥西有限公司已支付工程进度款308万元,下剩工程款项为417995.79元。2022年12月16日,安徽某跃公司向合肥某跃肥西有限公司发送《委托支付》函,申请将工程结算尾款委托支付至庐江某建有限公司账户,称庐江某建公司是"劳务分包单位"。

庐江某建有限公司起诉要求安徽某跃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417995.79元及资金占用损失,并要求合肥某跃肥西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安徽某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庐江某建有限公司劳务费417995.79元及利息(自2023年10月7日起按LPR计算至款清日止);驳回庐江某建有限公司要求合肥某跃肥西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三、企业如何防范此类法律风险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暴露了建筑行业一个常见误区:很多企业以为自己做了工程,就能直接向发包方要钱。但法院明确表示:劳务分包单位不能跳过合同相对方,直接向发包方索要工程款

为什么庐江某建公司败诉了?关键在于他们被认定为"劳务分包单位"。安徽某跃公司在给发包方的《委托支付》函中白纸黑字写着"庐江某建公司是劳务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只负责提供人工,不负责材料和设备,结算的只是人工费和管理费。而"实际施工人"是指转包、违法分包中的实际干活方,法律才允许他们突破合同直接向发包方要钱。

对企业来说,有三点必须警惕:

第一,签合同要明确身份
别小看"劳务分包"四个字。如果你只是提供工人,就签劳务分包合同;如果你实际承担了工程,就要签专业分包或施工合同。本案中庐江某建公司没签书面合同,安徽某跃公司一句"劳务分包"就锁定了他们的身份,导致他们失去了向发包方要钱的权利。记住:合同名称和内容要匹配实际工作内容,千万别让别人随便给你贴标签。

第二,债权转让要合法
安徽某跃公司想把工程款直接转给庐江某建公司,但因为之前法院已经冻结了这笔钱,这种转让是无效的。企业遇到类似情况:如果债务人(比如本案中的安徽某跃公司)涉及诉讼或执行,你不能直接找发包方要钱,必须等法院解冻或拿到执行裁定书。否则就像本案,发包方合肥某跃肥西有限公司怕被罚款,根本不敢付款。

第三,证据链要完整
庐江某建公司最大的问题是拿不出证明自己是"实际施工人"的证据。法院说得很清楚:"原告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是实际施工人"。做工程时一定要留好这些材料:施工日志、材料采购单、付款凭证、验收记录。特别是和总包方的沟通记录,千万别只口头说,要发书面确认函并保留回执。

给建筑企业的特别提醒:

  1. 如果你是分包方,务必与总包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工作范围和结算方式;
  2. 发现总包方有债务问题时,立即向发包方发函确认工程款支付状态;
  3. 被要求签"劳务分包"协议前,先想清楚自己到底干的是不是纯劳务活;
  4. 定期催款要留痕,微信聊天、邮件都要保存,别等拖了七八年才想起来打官司。

现实中很多中小企业吃了哑巴亏——活干完了,总包方一出事,发包方就以"你们没合同"为由拒付款。其实法律给实际施工人留了救济渠道,但前提是你要证明自己不是"纯劳务队"。建议企业每季度做一次合同履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补救,别等到工程结束、总包方跑路才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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