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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代偿后仅能追回本金,利息主张需明确约定 - 肥西追偿权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肥西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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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追偿权纠纷
案号:(2025)皖0123民初7246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9年10月16日,被告解某通过网络贷款平台与武汉某下有限公司签订《个人消费贷款合同》,约定解某向武汉某下有限公司借款17550元用于个人消费,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19年10月16日至2020年10月16日,借款年利率10%,逾期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的150%,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合同签订当日,武汉某下有限公司向解某发放贷款17550元。

2019年8月26日,北京智某有限公司依据其与武汉某下有限公司签订的《平台引流合作协议》,向武汉某下有限公司出具《代偿及保证金质押条款确认函》,同意为《平台引流合作协议》项下全部借款人在武汉某下有限公司的贷款提供代偿及保证金质押担保,确认北京智某有限公司在对借款人连续代偿三次之后,应立即对该笔贷款代偿结清。并约定北京智某有限公司代偿后,武汉某下有限公司应当向北京智某有限公司出具代偿证明函、相关债权凭证,以及为北京智某有限公司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法律途径实现权利所需的其他证明材料,并积极履行通知借款人等义务。

解某借款后仅正常还款两期,此后未能按合同约定向武汉某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息,北京智某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9日、2月19日、3月19日三次为解某向武汉某下有限公司代偿并结清了借款本息,合计代偿款为15086.76元,其中代偿本金14745.02元、代偿利息341.74元。2023年10月19日,山东某有限公司与北京智某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北京智某有限公司将其对解某享有的债权转让给山东某有限公司,并依法通知了解某。

法院判决结果很简单:支持解某向山东某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5086.76元,但驳回了山东某有限公司要求解某支付逾期利息的请求(理由是双方未约定代偿款利息)。

三、核心观点:担保企业务必注意“利息约定”陷阱
这个案子表面看是追债成功,实则暗藏大风险!关键点在于:企业作为担保人代偿债务后,只能追回本金,想多要利息?必须提前白纸黑字写清楚!

为什么山东某有限公司赢了本金却丢了利息?因为北京智某有限公司当初给武汉某下有限公司做担保时,只承诺“代偿本金和利息”,但没和借款人解某约定“代偿后能收多少利息”。法院认为:

给企业的血泪教训:

  1. 担保协议必须写死“代偿款利息条款”
    企业如果替客户垫付贷款(比如平台合作中常见的情况),千万别说“代偿后按银行利率收息”这种模糊话。要明确写进合同:“若我方代偿,债务人需按年利率X%支付利息”,并让债务人签字确认。否则,像本案一样,辛苦垫钱后可能只拿回本金,连银行利息都亏进去。

  2. 债权转让后,新债权人也要补上“利息约定”
    山东某有限公司接手债权时,只简单通知了解某,却没重新约定利息。记住:债权转让不是“打包全收”,原合同没约定的,新债权人也别想强要。接手债权前,务必检查原始担保协议是否包含利息条款,否则转让等于白忙活。

  3. 别迷信“口头约定”——证据才是王道
    山东某有限公司声称“行业惯例都收利息”,但法院根本不认。企业做担保时,所有细节(包括代偿后的利息计算方式)必须写进书面合同,并保留债务人确认的证据。微信聊天、录音都行,但最好签个补充协议。

一句话总结风险点:垫钱容易收钱难,利息条款不写清,法院只认本金不认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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