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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尽提示义务需理赔-天门保险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7 天门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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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保险纠纷
案号:(2019)鄂9006民初3546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
2018年7月1日早上7时10分,幸某林驾驶鄂R×××重型自卸货车沿106省道由东向西行至到106省道34KM+100M处,超越同车道车辆时,驶入对向车道,与张某红驾驶的鄂A×××小型普通客车(车上载刘某成、周某清、刘某平)发生碰撞,造成刘某平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汉川市公安局交某大队作出川公交认字【2018】第03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幸某林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幸某林驾驶的鄂R×××**重型自卸货车系张某在上海某岳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车辆。
2018年5月13日,张某在某财产保险天门支公司投保商业险,合同特别约定本保险第一受益人为上海某岳租赁有限公司。2019年9月23日,该公司向某财产保险天门支公司出具《保险理赔处置说明》:"由于客户张某无逾期按揭缴付购车款情况,现将2018年7月1日出险的此笔保险理赔款11698.00元我公司放弃理赔权利,由张某向某财产保险天门支公司直接行使理赔权(对理赔权的放弃只限于此次交通事故)"。
2018年8月28日,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鄂0984刑初2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某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进行赔偿,幸某林另外向受害人赔偿100000.00元。
2019年1月16日,张某为本案提起诉讼,同年4月4日,向法院撤回起诉。

法院判决结果:某财产保险天门支公司需赔偿张某车辆损失2698.00元及已向第三者支付的车损9000.00元,合计11698.00元。

三、企业如何防范此类法律风险

这个案例看似是保险公司的"倒霉事",实则暴露了企业签订合同时普遍存在的重大风险: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如果没"说清楚",法律上就等于没写

我们来还原一下关键场景:事故发生后,某财产保险天门支公司认为司机幸某林没有从业资格证,属于"无证驾驶",按保险合同约定不应该赔钱。但法院却判决保险公司必须赔,为什么呢?

原来,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因本案的保险合同系格式条款,对该合同中的免责条款部分,保险公司未向本庭提交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已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且已明确告知、说明的证据"。简单说,就是保险公司虽然在合同里写了"无从业资格证不赔"的条款,但没证据证明他们当初向投保人张某清楚解释过这条。

对企业来说,这个案例给我们三个重要警示:

第一,别把"格式合同"当万能挡箭牌
很多企业为省事,直接使用现成的合同模板,特别是保险、租赁、服务类企业。但法院很"较真"——合同里再好看的免责条款,如果签合同时没让对方真正"看到并理解",发生纠纷时可能被判无效。就像本案中,保险公司以为写了"无证不赔"就万事大吉,却拿不出当初提醒投保人的证据。

第二,提示义务要"看得见、摸得着"
企业如何证明自己尽到了提示义务?不是简单在合同最后让对方签字就行。法院认可的有效方式包括:

第三,企业当投保人也要学会"自我保护"
如果你是像张某这样的企业客户(比如租车公司、物流公司),签保险合同时要注意: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1. 格式合同要"活"起来:在关键免责条款旁增设"阅读确认栏",例如:"本人已知晓:驾驶人无从业资格证时,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签字】___"
  2. 留痕管理要常态化:使用电子签约系统时开启"条款强制阅读"功能(如必须滚动看完免责条款才能点同意);线下签约则用不同颜色纸张打印免责条款。
  3. 定期做"合同体检":每半年抽查10%的已签合同,看提示义务是否落实到位,就像企业做消防演习一样必要。

记住:合同不是签完就锁进抽屉的废纸,而是企业风险的"防火墙"。这次是保险公司栽了跟头,下次可能就是你的企业因为没做好提示义务,在买卖合同、服务协议中吃了大亏。从今天起,把"怎么证明对方看懂了"作为签合同的必查项,才能真正用法律保护好企业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