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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商标商品不能仅靠指认上家就免责-合肥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肥东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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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案号:(2020)皖01民初1782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广州某月实业有限公司系第7613055号"蓝月亮"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注册有效期限为2010年11月7日至2020年11月6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3类:肥皂、洗发液、香波、浴液、洗手膏、抑菌洗手液等。

2019年12月24日,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公证员与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共同来到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盛世家园小区)旁,招牌显示为"爱知味超市"的店铺内,购买了蓝月亮洗手液。公证处出具公证书,证明购物全过程系在公证员监督下进行。

广州某月实业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报告,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与公司正品相比,瓶体码号、背面标签等存在差异,确定为假冒伪劣品。

庭审中经现场拆封保全的证据,内有一瓶蓝月亮洗衣液,瓶身正面及瓶身背部标签均标注有"蓝月亮"图样,与涉案商标相同;被诉侵权产品与正品相比,其瓶体码号、背面标签与正品不符。

另查明,爱知味超市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朱某,经营范围为烟、日用百货、食品、保健食品、水果零售。

广州某月实业有限公司提供了律师代理费发票2000元、公证费发票1000元。

法院判决结果:肥某立即停止侵犯广州某月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8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三、企业必须知道的商标侵权风险防范指南

这个案例特别典型,说白了就是:小超市卖了假"蓝月亮"洗手液,以为只要说是从上家进货的就能免责,结果法院还是判他赔钱。很多老板都有这样的误区,觉得"我又不是厂家,东西都是从别处进的,出了问题该找上家",但法律可不是这么规定的!

为什么指认上家不能免责?
法院讲得很明白:超市提供的三张进货单都是2020年开的,而侵权行为发生在2019年12月,时间对不上;单子还是手写的,只有一张盖了章,付款记录也和单子对不上。简单说,就是证据太"水"了——你说东西是合肥某江批发市场某纯百货经营部进的,但拿不出有力证明,法院没法相信。

更关键的是,法律要求销售者必须主动把好进货关。判决书里有句大实话:"雪崩时没有一片雪花是无辜的"。超市明明能拍照问厂家真假(他自己都承认2020年9月问过厂家并得到正品确认),却懒得在2019年卖货时查验。法院认为:你不能光嘴巴说"东西是上家给的",自己连基本检查都不做,就指望把责任全推给别人

企业如何避免踩这个坑?

  1. 进货凭证必须"三及时":及时要、及时存、及时核对。

    • 时间要对得上(比如12月卖的货,进货单不能是第二年3月才补的)
    • 单据要规范(最好有正规发票,至少要有盖章的进货单+付款记录)
    • 内容要具体(写明商品名称、规格、数量,和你卖的东西能对应上)
  2. 真假查验要"留痕"

    • 买大品牌商品前,用厂家官网/公众号的验真渠道查一查
    • 保留查验记录(比如截图、通话录音),别像本案超市,到法庭才说"我问过但没保存证据"
  3. 发现假货立即"三动作"

    • 停止销售(法院第一项判决就是这个)
    • 通知厂家(既是配合打假,也是自证清白)
    • 向上家追偿(记得签合同时就约定假货退换条款)

特别提醒小老板们

这次肥东县的超市就吃了大亏:以为指认上家就能脱身,结果因为证据不全,自己倒赔了8000元。其实只要在进货时多花5分钟要张规范单据,或者用微信拍个照问厂家真假,完全能避免这场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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