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货时间截止后增加的租赁物资担保人无需担责-当涂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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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19)皖0521民初1270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2014年6月24日,陈某华代表南陵某晟建安劳务有限公司(乙方)与王某潇代表的当涂某翔钢管租赁站(甲方)、许某根(丙方)签订《建筑物资租赁合同》,约定乙方租赁甲方物资自用,期限自2014年6月24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止,供货时间为2014年10月30日止。钢管每米0.0065元/天,扣件每只0.0035元/天;合同期内,乙方应1个月付一次租金,第2个月十五日前结清上月租金;合同到期后,乙方应于十五日内结清所欠租金,否则按日利率千分之一支付滞纳金;许某根及南陵某晟建安劳务有限公司指定负责人陈某华同意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保证期间至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合同签订后,南陵某晟建安劳务有限公司陆续租赁钢管211485.9米、扣件113115只,2014年11月前的账目已结清,累计支付租金1121674元。2017年8月1日后归还部分物资,尚欠钢管48068.5米、扣件36285只。截至2019年2月28日,尚欠租金及力资费合计1361956.06元。
关键细节:南陵某晟建安劳务有限公司在2014年10月30日前租赁钢管197835.9米、扣件98115只;但2014年12月3日又租赁扣件15000只、12月11日租赁钢管13650米(供货时间截止后新增)。
判决结果:
- 南陵某晟建安劳务有限公司需归还全部欠款物资并支付租金;
- 陈某华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许某根仅对2014年10月30日前租赁的物资(钢管34418.5米、扣件21285只)及对应租金担责,供货时间截止后新增的物资(钢管13650米、扣件15000只)无需负责;
- 驳回对陈某安的诉讼请求(因其未在合同上签名);
- 滞纳金从日千分之一大幅调低至年利率6%。
三、核心观点:担保责任范围受合同条款严格限制,超期新增业务担保人可"脱责"
本案最值得企业警惕的核心问题:担保人的责任范围仅限于合同明确约定的时段和内容,供货时间截止后新增的业务,担保人有权拒绝担责。
为什么许某根能"少担责"?
- 合同白纸黑字写明:供货时间截止到2014年10月30日,许某根的担保范围仅限于此日期前的租赁物资。
- 南陵某晟建安劳务有限公司在2014年12月又租了钢管和扣件,但未重新让许某根签字同意。法院认为,许某根对新增部分"不知情也不应知情",因此无需负责。
- 关键教训:担保不是"无限兜底"!企业常误以为"有担保人签字就万事大吉",却忽略合同中对担保范围的具体限定(如时间、数量、金额)。一旦实际业务超出约定范围,担保人可能全身而退。
企业如何防范此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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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必须"划清边界"
- 避免模糊表述(如"担保全部债务")。若业务可能延长或增量,明确写清:"担保范围包括合同期满后实际续用的物资"或"新增租赁需三方书面确认"。
- 案例反面教材:本案中供货时间截止后仍继续租赁,却未更新担保条款,导致出租方损失部分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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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必须全程"知情同意"
- 每次新增业务(如加租物资、延长租期),务必让担保人重新签字确认。口头承诺无效!
- 企业自查点:翻出你的租赁合同,检查是否有"动态调整担保范围"的条款?若没有,赶紧补签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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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自动担责,签约行为才是关键
- 陈某安虽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但因未在合同上签名,法院直接驳回对其的追责。
- 血泪提示:别轻信"他是老板肯定认账",法律只认签字!重要合同必须由责任人亲笔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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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别设"天价",否则法院不认
- 合同约定日千分之一滞纳金(年化36.5%),法院直接砍到年利率6%,认为"远超实际损失"。
- 实用建议:违约金建议约定在年化12%-15%以内,并附上"以实际损失为基准"的说明,避免条款成废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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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归还必须"盯紧时间线"
- 南陵某晟建安劳务有限公司合同到期后未及时还货,导致租金滚到136万元(原欠款仅97万)。
- 行动指南:在合同中约定"到期自动解约",并设置归还提醒机制,避免"默认续租"产生天价费用。
一句话总结:担保不是"保险箱",合同条款才是"责任尺"。企业若想让担保人切实兜底,必须把每项业务细节"框死"在合同中,否则法院将严格按字面解释——供货时间一过,新增债务与担保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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