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确认单签字即视为认可房地产公司必须支付佣金-中牟委托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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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委托合同纠纷
案号:(2021)豫0122民初619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9年4月25日,河南某点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点公司")为乙方,中牟某望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望公司")为甲方,双方签订《名门紫园项目87#地块分销代理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一、1甲方为销售位于名门紫园项目,特委托乙方提供销售推介服务。项目位置:郑州市中牟县绿博园东侧名门紫园项目。此次合同业态及房源为:名门紫园在售所有地块高层、洋房。二、合作期限自2019年4月25日至2019年6月30日止。三、佣金结算,业态(高层),佣金标准2万元/套;业态(洋房),佣金标准5万元/套。四、佣金计取:客户签订正式版《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客户应付款到账后,双方每月3号核对上月客户成交信息,乙方提交申请明细表及发票后,甲方15日内将佣金付至乙方。6.1.8甲方如不向乙方出具《XX项目分销客户首次到访确认单》,乙方有权凭推荐期间的信息及客户签署的合同等要求甲方支付佣金。
合同签订后,某点公司为某望公司提供销售推介服务,刘某祥、陈某勇购买某望公司的商品房,佣金共计7万元。庭审中,某望公司认可刘某祥、陈某勇属于某点公司销售推介服务的客户,愿意支付佣金7万元。
某点公司称为某望公司推介顾客郭某梅,某望公司应支付佣金5万元。某点公司提交了客户名为郭某梅的《紫园项目分销客户首次到访确认单》,该确认单上某望公司置业顾问处有张某申的签字,自销(代理)案场负责人有刘某签字,营销部分销管理员签名处有"已到访14:40 2019年4月6日"。客户郭某梅与某望公司于2020年3月29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郭某梅已支付了购房款。
某望公司称,郭某梅购买了某望公司商品房并支付了购房款。某望公司认可《紫园项目分销客户首次到访确认单》上面的刘某、张某申是公司人员,但认为郭某梅可能是自己到访的或者是其他中介推介的客户。
法院判决结果:某望公司需向某点公司支付12万元佣金(包括刘某祥、陈某勇的7万元和郭某梅的5万元),但驳回了某点公司要求支付佣金利息的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企业必须重视客户确认单的法律效力
这个案子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只要贵公司员工在客户确认单上签了字,法律上就视为认可了该客户是由合作方推介的,必须支付相应佣金。
很多企业老板可能会想:"这不就是个普通的签到单吗?怎么就成铁证了?"其实,在法律上,这种确认单就是"黄金证据"。本案中,某望公司明明说郭某梅可能是自己来的客户,但因为员工在确认单上签了字,法院就直接认定是某点公司推介的客户,必须支付5万元佣金。
企业要特别注意以下三点风险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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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管客户确认流程:不要让销售人员随意在确认单上签字。建议设立双重确认机制——销售人员初步确认后,必须由部门主管再次审核签字。某望公司就是因为员工随意签字,导致白白多付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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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证据保存制度:所有客户来访记录、电话录音、微信沟通都要系统保存。本案中如果某望公司能提供郭某梅是自己来的证据(比如监控录像、客户自述记录),就不会败诉。建议企业使用电子化管理系统,自动保存客户从初次接触到成交的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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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员工责任范围:在劳动合同或内部制度中写明,员工未经授权不得签署可能产生经济责任的文件。本案中某望公司的刘某、张某申作为普通员工,其签字行为直接导致公司承担付款责任,说明企业对员工权限管理不到位。
特别提醒房地产企业:销售旺季时,案场人多混乱,最容易出现"谁来都是客"的随意态度。一定要记住:每一个签字都可能变成付款指令!建议在案场显眼位置张贴"无确认单不接待"的提示,从源头上避免权责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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