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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不能以项目未竣工验收为由拖延付款-长葛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长葛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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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3)豫1082民初692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1年9月,上海某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长葛某硕置业有限公司签订《长葛中梁葛天府项目水泵系列产品供货合同》,约定上海某泵业向长葛某硕置业提供水泵设备,合同暂定金额214840元。2021年11月6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合同总价变更为240100元。2021年10月23日、11月19日,上海某泵业分两次交付全部设备,长葛某硕置业均已签收,并于2021年11月19日收到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长葛某硕置业支付了80%货款后,剩余48020元以"项目未通过竣工验收"为由拒付。上海某泵业多次催要无果后起诉,要求支付货款及每日1‰的违约金。

法院判决:长葛某硕置业需支付48020元货款,违约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的1.95倍计算,自2023年2月10日起算;驳回上海某泵业其他诉讼请求(原主张的高额违约金被调减)。

三、企业必须警惕的3个法律风险点

风险点1:把"项目竣工验收"当"挡箭牌"?法院不买账!

本案中,长葛某硕置业辩称"合同约定项目验收后才付款",想用这条理由赖账。但法院一针见血指出:建设单位自己不组织验收,却怪别人没验收,这不合法!

判决书原文:"被告作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相关工程的竣工验收,被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案涉项目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原因在于原告方,因此不能以案涉项目未通过竣工验收而拒付货款。"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风险点2:发票开了≠钱能马上到账,但"不验收"不能当借口!

上海某泵业早在2021年11月就开好了全额发票,可长葛某硕置业拖了一年多不付尾款。他们以为"没验收=不用付钱",但法院发现:建设方自己都没去申请验收,这属于典型的"用不作为制造付款障碍"。

血泪教训:

风险点3:违约金写"每天千分之一"?99%会被法院砍掉!

上海某泵业原要求每天1‰(年化36.5%)的违约金,但法院直接按LPR利率的1.95倍判(约7.1%)。法律明确规定:违约金不能高于实际损失的30%,写太高等于白写!

避坑指南:

最后说句大实话

这个案子表面看是地产公司耍赖,实则是合同漏洞+证据缺失惹的祸。很多企业签合同时图省事,直接套用对方模板,等出事才后悔:"当时怎么没注意这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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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案例根据真实判决改编,人名公司名已做脱敏处理,风险提示适用于制造、地产、工程等采购频繁的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