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违约同样担责,一人公司股东需注意债务风险 - 许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 先试用,满意再付款,最低只需 3998元 。
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23)豫1002民初495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8年12月25日,被告长葛市易某商贸有限公司作为借款人、被告娄某作为共同借款人与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许昌分行在线签订了《中国建设银行小微企业快贷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借款额度为人民币83000元,借款用途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借款额度有效期为2018年12月25日至2019年12月25日。合同约定贷款利率为5.0025%,逾期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即7.50375%)。
2018年12月25日,原告向被告长葛市易某商贸有限公司账户发放贷款83000元。贷款发放后,被告将借款期内利息支付至2019年8月20日,借款到期后被告于2020年8月25日偿还本金47524.17元,于2020年9月21日偿还本金25.90元,下欠借款本金35449.93元、利息1453.23元以及相应罚息和复利。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长葛市易某商贸有限公司、娄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5449.93元、利息1453.23元、罚息(截至2022年8月3日的罚息9460.29元;自2022年8月4日起的罚息,以本金35449.9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50375%计算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复利(以利息1453.23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6日起按年利率7.50375%计算至借款利息偿还完毕之日止)。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建议
这起看似简单的借款纠纷,其实暗藏了两个对企业极为重要的法律风险点,值得所有企业主特别注意:
风险点一:电子合同具有与纸质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很多企业主可能认为"只是在网上点了个同意",不算正式合同。但本案明确告诉我们:通过数据电文方式签订的电子合同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判决书中清楚记载:"本合同以双方当事人认可的数据电文方式签署;借款人在贷款人电子系统中所使用的电子签名方式为符合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可靠的电子签名方式"。这意味着,只要你在银行网站或APP上完成身份验证并点击确认,就等于签了"白纸黑字"的合同。
防范建议:
- 签署任何电子合同时,务必认真阅读全部条款,特别是利率、违约责任等关键内容
- 不要图省事让员工代为操作网银签约,确保决策者本人了解合同内容
- 保留签约过程的截图或记录,以备日后可能的争议
风险点二: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可能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娄某作为长葛市易某商贸有限公司的自然人独资股东(即一人公司股东),在借款合同中作为"共同借款人"签字,因此法院判决其与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这比一般公司股东的风险大得多!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通常只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责,但一人公司的股东如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就可能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防范建议:
- 设立一人有限公司时,务必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保持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严格分离
- 每年做正规的财务审计,保留完整的会计凭证和报表
- 避免用个人账户收付公司款项,不要随意将公司资金转到个人账户
- 如非必要,尽量不要在借款合同中作为"共同借款人"签字
额外提醒:逾期还款的成本可能远超你的想象
本案中,原本83000元的借款,由于逾期未还,最终需要偿还的本金加利息、罚息、复利总额超过6万元!银行对逾期贷款收取的罚息利率(7.50375%)比正常利率(5.0025%)高出50%,而且罚息还会产生复利,导致债务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很多企业主可能没意识到,"晚几天还款没什么大不了"的想法,可能会带来巨大的财务负担。
实用建议:
- 建立企业财务预警机制,提前规划还款资金
- 如遇暂时困难无法按时还款,应主动与银行沟通,争取展期或分期
- 不要存侥幸心理认为"银行不会告我",本案中即使被告缺席,法院依然依法作出判决
作为企业主,无论是签署电子合同还是作为一人公司股东,都必须充分认识到自己的法律责任。在数字时代,"点一下鼠标"可能就让你背负数万元的债务;作为一人公司股东,你的个人财产也可能因为公司债务而受到威胁。企业经营要有风险意识,法律红线不可轻易触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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