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接受商业承兑汇票要注意6个月追索时效-禹州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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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案号:(2022)豫1081民初5995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0年9月9日,漯河某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票据号码为23055040040****09719873946、金额为2626468.14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份,收款人为江苏某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兑人为漯河某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9月9日。该汇票经江苏某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葛某诺混凝土有限公司背书转让,后又连续背书转让给许昌某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21年5月8日,许昌某隆建材有限公司与许昌某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购货合同》,约定许昌某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许昌某隆建材有限公司购买钢材,履行合同过程中,许昌某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上述汇票背书转让给许昌某隆建材有限公司。后许昌某隆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承兑人提示付款,于2021年9月17日被拒付,拒付理由为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票据状态为拒付追索待清偿。2021年12月3日,河南某隆建材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许昌某隆建材有限公司。
法院判决:三被告许昌某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葛某诺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某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原告许昌某隆建材有限公司2626468.14元及利息(自2021年9月13日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
三、核心观点与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企业接受商业承兑汇票后,被拒付时必须在6个月内行使追索权,否则可能丧失追偿权利!
许昌某隆建材公司之所以能胜诉,关键在于他们做对了两件事:
- 在汇票到期后及时(2021年9月13日)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提示付款
- 在被拒付后6个月内(2022年3月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而长葛某诺混凝土公司提出的"原告漏列中间三个背书人为被告"的抗辩未被采纳,是因为《票据法》明确规定:持票人可以不按债务人顺序,直接选择向任何一个前手追索。这意味着,即使您是中间背书人,也可能被跳过直接追索,风险无处不在!
企业应当注意以下风险防范措施:
第一,提示付款别拖延
汇票到期后,必须在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本案中许昌某隆建材公司在到期日(9月9日)后第4天(9月13日)提示付款,符合法律规定。如果超过10天提示,承兑人有权拒付且您可能无法向所有前手追索。
第二,追索时效要牢记
被拒付后,必须在6个月内行使追索权!计算起点是"被拒绝付款之日",不是提示付款日。本案中9月17日被拒付,3月8日起诉,刚好在6个月内。超过这个期限,您将失去对前手背书人的追索权利,只能找出票人,而此时出票人很可能已经"跑路"了。
第三,电子证据要保存
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操作并保存记录!本案中许昌某隆建材公司提供了系统截屏和演示视频,证明自己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和发起追索。如果只是口头催收,没有系统记录,法院很可能不认可您的追索行为。
第四,背书转让需谨慎
作为背书人,您转让票据不等于风险解除!即使您已经将票据转让给他人,只要持票人在6个月内向您追索,您仍需承担连带付款责任。本案中三被告虽然都不是最终付款人,但仍要连带支付全部款项。
特别提醒:商业承兑汇票风险远高于银行承兑汇票!很多企业为图方便接受"大公司"开的商票,结果遇到房地产等行业下行时,承兑人资金链断裂,票据变成"废纸"。建议企业:
- 对大额交易尽量要求银行承兑汇票或现金支付
- 接受商票前查询出票人信用状况
- 建立票据台账,专人跟踪每张票据状态
- 被拒付后立即启动法律程序,不要抱有"再等等"的侥幸心理
票据纠纷看似专业,但关系到企业"真金白银"。一次疏忽可能导致数百万元货款无法收回,务必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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