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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车登记所有人无需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禹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禹州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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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4)豫1081民初3154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3年08月06日13时50分许,陈某默驾驶二轮电动车,由南向北行驶至禹州市103省道70公里14米禹州市南五里时,与头北尾南在路东张某峰停放的豫某****-豫K挂号重型半挂货车相撞,造成陈某默和二轮电动车乘车人陈某言受伤,陈某默手机损坏,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经禹州市公安交警大队认定:陈某默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峰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陈某言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陈某默先后在禹州钧某某医院和禹州市某某医院治疗,支出治疗费515.87元,后于当日原告陈某默被送至许昌市中心某某住院治疗,于2023年8月15日出院,实际住院9天。出院诊断为:颌面部多发开放性伤口;上唇贯通伤;上下颌牙槽骨骨折;11、21牙创伤性牙脱位;12、13、23、25、43、44创伤性牙折断;41、42、43牙震荡等伤情;左上肢损伤;右手指挫伤;右肩关节扭伤;右膝关节损伤;多出软组织损伤;头部的外伤。出院医嘱:休息加强营养;注意口腔卫生;一月后复诊拆除下颌牙弓夹板,定期口腔科门诊复查,详查外伤牙,必要时治疗、拔除外伤牙,择期门诊修复缺失牙及外伤牙;必要时行瘢痕整复术等。原告陈某默支出医药费9369.49元。2023年8月23日,原告陈某默在许昌市中心某某检查,支出治疗费1174.79元。经禹州市道交委委托鉴定,2024年1月20日,许昌重信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陈某默面部条状瘢痕形成达10.1cm鉴定为十级伤残;牙齿缺失4枚、牙齿折断4枚及上颌牙槽骨部分缺损鉴定为十级伤残,其护理期、营养期分别评估为9-15日、30-45日。原告陈某默支出鉴定费1300元。
事故发生当日,原告陈某言在禹州市某某医院门诊急诊科治疗,支出检查费、治疗费399.5元。另查明,豫某****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所有人系禹州市某甲运输有限公司,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某支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为100万元,本次事故发生在上述保险期间内;豫K
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登记所有人系禹州市某乙运输有限公司。

法院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某支公司赔偿陈某默各项损失共计106817.37元;赔偿陈某言各项损失共计399.5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建议

关键启示:挂车登记单位不必然要为交通事故"买单"!

本案最值得关注的判决要点是:挂车登记所有人禹州市某乙运输有限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明确指出,挂车"无动力,不经过牵引不会运行",且登记单位"不能控制车辆行驶和营运,不是本案侵权责任人"。最终,全部赔偿责任由主车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

这对运输企业是重大利好,但也揭示了三类常见风险,企业必须警惕:

1. 挂靠经营≠责任甩锅,协议约定是关键
很多运输企业以为只要把挂车登记在自己名下就能高枕无忧,但本案证明:没有实际控制权=无需担责。禹州市某乙运输有限公司之所以免责,关键在于他们能证明:

企业应对建议

2. 保险额度不足?企业可能倒贴钱!
本案中主车投保了100万商业三者险,刚好覆盖全部损失(10.6万元)。但很多企业为省钱只买50万甚至30万保额,一旦发生重伤事故:

企业应对建议

3. 违规停车=自找麻烦
事故直接原因是张某峰"头北尾南在路东违规停放"货车。法院认定其负次要责任(40%赔偿比例),如果规范停车:

企业应对建议

特别提醒:保险公司常以"扣除20%非医保用药"拒赔,但本案法院明确驳回该主张。企业投保时务必:

企业法律护航,就选征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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