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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经营不改变合同责任主体,实际交易方需承担付款义务-禹州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禹州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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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4)豫1081民初8430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原告禹州某公司是一家经营矿山机械销售、气压动力机械及元件销售、金属结构销售、五金产品等的公司,2022年,被告广西某乙公司的员工王某通过微信向原告法定代表人多次订购矿山机械、五金产品等价值1055887.5元的货物,原告依照指示将货品送至被告广西某甲公司的三矿三号南斜井,由被告广西某乙公司人员接收,期间被告广西某乙公司向原告支付的货款合计479320元,分别为:周某于2022年7月28日通过中国建设银行支付79320元,王某于2022年10月1日微信支付10000元,2022年10月5日微信支付40000元,2022年10月11日微信支付15000元,2022年10月12日微信支付35000元,广西某甲公司应周某要求于2022年10月18日支付10万元,王某于2023年1月21日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支付200000元,下余576567.5元货款一直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后,致本案诉讼。庭审中二被告均认可原告供货期间,系被告广西某乙公司经营的三矿三号南斜井,现广西某乙公司的经营权已被收回等情。

法院判决被告广西某乙公司向原告禹州某公司支付货款576567.5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576567.5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8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日),同时驳回原告要求广西某甲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南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却藏着企业经营中极易忽视的"大坑"。许多老板以为"货物送到哪个公司场地,就该哪个公司付钱",但法院判决告诉我们:合同责任看的是"谁在实际交易",而不是"货物送到哪"

本案中,广西某乙公司辩称自己是"挂靠"在广西某甲公司名下经营矿井,所以债务该由广西某甲公司承担。但法院发现:

  1. 下订单的是广西某乙公司的员工王某
  2. 签收货物的是广西某乙公司的员工
  3. 大部分货款由广西某乙公司人员支付
  4. 广西某甲公司仅按周某要求代付过10万元

这就如同你去菜市场买菜,虽然把菜送到隔壁老王家,但实际跟你谈价格、收菜、付钱的都是老张——最后老张不给钱,你当然只能找老张要,不能找老王要。

企业必须警惕的3个风险点:
1️⃣ "挂靠经营"不是免责金牌
许多中小企业为获取资质选择挂靠大公司,但本案明确:挂靠关系只约束挂靠双方,对外仍以实际交易方担责。就像案例中的广西某乙公司,即使使用广西某甲公司的矿井,只要自己独立采购、付款、收货,债务就必须自己扛。

2️⃣ 口头交易埋雷无数
本案双方没有签书面合同,导致扯皮不断。微信下单、口头约定看似方便,但一旦对方耍赖,你得花大把时间精力证明"到底是谁买的货"。建议:

3️⃣ 付款账户混乱=自找麻烦
本案中广西某甲公司代付10万元,差点把自己卷入诉讼。企业要牢记:

给老板们的实用建议:

企业经营就像开车,合同就是方向盘——方向错了,再努力也是白费。花10分钟规范合同流程,能避免90%的货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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