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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向破产企业支付保证金需谨慎确认合同效力-永城不当得利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永城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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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案号:(2025)豫14民终4276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1年5月15日,永城市某上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作为债权人,赵某作为债务连带责任保证人,双方签订《担保及合作协议书》,约定:

法院判决结果:一审和二审均驳回永城市某上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赵某已将100万元转交刘某芝,未实际获利,不构成不当得利,因此无需返还。

三、核心观点:企业如何防范类似法律风险
简单说:企业向破产企业支付保证金时,若没核实合同是否有效、乱付给“中间人”,钱丢了也很难追回!
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永城市某上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在明知合作方(河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重整的情况下,仍向非合同方的赵某支付保证金,且赵某又转给无权收款的原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导致钱“打了水漂”。

企业必须警惕三大风险点:

  1. 破产企业的合同可能“自动失效”,千万别盲目付款!
    河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早在2020年10月就进入破产重整。根据法律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2个月内,管理人未通知继续履行的合同,视为自动解除。本案中,原《销售合同》最迟在2020年12月已失效,但永城市某上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却在2021年5月还付保证金。风险提示: 与破产企业合作前,必须书面确认管理人是否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否则,付款就像“把钱扔进黑洞”——合同无效,钱就没了法律保障。

  2. 保证金必须付给“法定收款人”,不能交给“中间人”!
    永城市某上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把钱付给赵某(非合同方),赵某又转给刘某芝(破产企业原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但破产后,所有款项应收归管理人统一处理。风险提示: 支付任何费用前,务必核实收款账户是否为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账户。若付给私人或原股东,等于主动放弃法律保护——本案中法院明确指出:“资金流向违反破产法强制性规定”,但因钱已转走,企业只能自认倒霉。

  3. 担保协议写得再漂亮,也救不了“源头错误”!
    赵某虽签了担保协议承诺退款,但法院认为:原合同已失效,担保协议作为“从合同”也失去基础。且赵某本人没留钱(全转给了刘某芝),自然不算“获利”。风险提示: 别以为找人担保就万事大吉!若主合同本身有问题(如合作方已破产),担保可能形同虚设。签订协议时,要重点约定:“若因合同无效导致损失,担保人须原路返还资金”,并明确资金监管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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