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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自行扣留公司财务资料后无权主张知情权-天门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7 天门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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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股东知情权纠纷
案号:(2025)鄂96民终1041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一、案件事实

天门市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是一家于2021年10月27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邹某和杨某,其中邹某认缴出资额90万,杨某认缴出资额10万元。邹某与杨某约定邹某实际持有公司70%的股份,杨某实际持有30%的股份。2024年3月22日,在杨某在场的情况下,邹某与陈某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书》,将其一部分股份转让给陈某。2024年3月25日,陈某向邹某支付股权转让款35万元。2024年3月27日,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变更为股东邹某认缴出资51万元、杨某认缴出资30万元、陈某认缴出资19万元。邹某为公司的财务负责人、执行董事兼经理,杨某为监事。

因股东之间产生纠纷,公司正常经营至2024年11月份。2024年11月15日,杨某将公司的电脑及部分财务资料扣留。2024年11月30日,公司财务人员刘某霞发现存放在公司经营场所的电脑及相关财务资料被人取走,遂报警。天门市公安局巡特警大队出警处理。2025年1月8日,杨某作为公司的诉讼代表人以公司名义诉至法院,要求邹某及刘某霞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相关案件的庭审中,杨某均认可其扣留电脑及部分财务资料的事实,但称将电脑及资料存放在公司经营场所的另一个办公室并加锁。

2025年3月24日,杨某向公司出具《股东知情权申请书》要求查阅、复制2021年10月27日起至2025年3月24日期间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等资料。杨某向邹某邮寄《股东知情权申请书》,邹某拒收。杨某遂于2025年4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天门市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天门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杨某)的经营场所位于同一门面商铺,该商铺实际由杨某租赁,天门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一楼办公,天门市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二楼办公,前往该公司必须经过天门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院判决结果:一审法院驳回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杨某的上诉。

二、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的核心问题是:股东一边把公司的财务资料"拿回家",一边又告公司不给看资料,法院当然不会支持这种矛盾行为。

很多老板可能觉得:"我是股东,我有权知道公司账目情况啊!"这话没错,法律确实保障股东的知情权。但本案中,杨某作为股东,却在2024年11月15日自行将公司电脑和财务资料扣留,后来又要求公司提供这些资料供他查阅。这就好比你把别人的书拿走了,然后告人家不给你看书一样荒谬。

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杨某自2024年11月15日起实际控制公司办公电脑、部分财务资料及经营场所,他无法证明公司把这些资料转移走了,所以公司对提供这些材料存在"履行不能"。说白了,资料明明在你自己手里,怎么能说公司不给你看呢?

对企业的重要警示:

  1. 股东千万别自行"拿走"公司资料
    股东之间闹矛盾时,千万不能像本案中的杨某一样,自行扣留公司电脑、账本等财务资料。这种行为不仅不能保护你的权益,反而会让你失去法律支持。正确的做法是通过合法渠道解决问题,比如向公司正式提出书面请求,或者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2. 公司要建立规范的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本案中公司败诉的直接原因是"履行不能",但根源在于内部管理混乱。建议企业:

    • 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要求,明确财务资料保管期限(一般会计凭证要保存30年)
    • 使用专业的财务软件,数据定期备份到云端或独立服务器
    • 重要资料不要只存放在办公场所,可考虑使用银行保险柜等安全存储方式
    • 建立资料借阅登记制度,任何人员查阅都要登记签字
  3.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避免"夫妻店"式管理
    本案中,邹某既是执行董事又是财务负责人,妻子刘某霞也是财务人员,这种"夫妻店"式管理很容易引发纠纷。建议企业:

    • 按法律规定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哪怕只是形式上的)
    • 财务岗位要实现不相容职务分离(如管钱的不管账,管账的不管审批)
    • 重大决策要有规范的股东会、董事会记录
  4. 股东行使知情权要走正规程序
    如果你作为股东想了解公司经营情况:

    • 先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说明查阅目的
    • 等待公司15天内答复(不能直接冲进办公室拿资料)
    • 如果公司拒绝,再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 查阅范围要合法,不能要求看与公司无关的第三方账户信息
  5. 发生纠纷时保持冷静,别让情绪主导行为
    本案中双方股东从2024年11月开始就互发律师函、互相告状,最终导致公司停业、股东权益受损。遇到问题时:

    • 先尝试内部协商解决
    • 协商不成可请专业调解机构介入
    • 避免采取可能被认定为"滥用股东权利"的行为

记住:股东知情权是把"双刃剑"。正确行使能保护你的权益,但像本案这样不当行使,反而会让自己"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公司治理要靠规则,而不是"谁力气大谁说了算"。规范管理、依法办事,才是保护企业和股东权益的长久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