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超出合同范围提供服务难获收费支持-郑州承揽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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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01民终4095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益仁医院(甲方)与郑州某有限公司(乙方)签订《新型冠状病毒检测服务合同》,约定:检测项目为新郑市龙湖某小学日常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合同有效期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至2023年8月1日结束。检测服务费为混检2.5元/人(二十混一),最终结算金额为以实际检测人数为准结算。结算周期为2023年1月31日。
《2022年8月-9月新郑市龙湖某小学核酸检测明细表》载明,2022年8月29日至2022年9月30日共检测人数140913人,该表有龙湖卫生中心和郑州某有限公司盖章,刘某乙签署名字及日期2023年6月13日。
《2022年新郑某医院核酸检测汇总表》载明,项目名称为核酸小屋,日期区间为202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采样形式二十混一,人数为213929人;项目名称为中小学抽检,日期区间为2022年8月29日至9月30日,采样形式二十混一,人数为140913人;项目名称为大学南路,日期区间分别为2022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2022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2022年12月1日至12月5日,采样形式单采,人数分别为14996人、12962人、1562人;该表人数合计为369838人。该表"以上,请贵单位予以签字确认并盖章"部分有楚某签字。
《2022年核酸检测数据汇总表》载明,项目名称为核酸小屋,日期区间为202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采样形式二十混一,人数为213929人;项目名称为中小学抽检,日期区间为2022年8月29日至9月30日,采样形式二十混一,人数为140913人;项目名称为大学南路,日期区间分别为2022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2022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2022年12月1日至12月5日,采样形式单采,人数分别为14996人、12962人、1562人;该表人数合计为384362人。该表有龙湖卫生中心盖章确认。
龙湖卫生中心自2014年10月为楚某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至今。
新郑卫检委回函显示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新郑市某文昌路卫生服务中心承担龙湖镇荆垌社区、小乔社区3个便民核酸采样屋及绕城高速大学路站高速口核酸检测工作,其中高速口核酸检测工作至2022年12月4日20点停止。
法院对龙湖卫生中心工作人员的询问笔录显示,其均没有与郑州某有限公司对接过核酸检测业务。
益仁医院与龙湖卫生中心的管理人员存在同一,领导均为任某,后勤主任均是曹某,两个单位的公章亦由曹某保管。
郑州某有限公司提供益仁医院专家介绍栏显示楚某为妇产科副主任医师及益仁医院节日宣传视频,拟证明楚某为益仁医院工作人员。益仁医院称楚某作妇产科专家,在不同医院坐诊是普遍现象,不能证明楚某系益仁医院工作人员。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益仁医院支付郑州某有限公司352,282.5元(针对龙湖某小学的核酸检测服务)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自2023年6月14日起计算);驳回郑州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包括对核酸小屋和大学南路高速口核酸检测费用的主张,以及要求龙湖卫生中心承担连带责任和楚某承担补充责任的请求。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这个案例给所有企业敲响了警钟:合同就是企业的"法律边界",超出边界的服务如同"自说自话",很难获得法律支持!
许多企业常常陷入这样的误区:看到客户需求,主动提供额外服务,认为"先做了再说,客户肯定不会赖账"。但本案清楚表明:郑州某有限公司不仅提供了合同约定的龙湖某小学核酸检测服务,还自行开展了核酸小屋和大学南路高速口的核酸检测,结果法院只认可了合同范围内的35万元费用,其他72万元的主张全部被驳回。
企业如何避免这类风险?记住这三个关键点:
1. 服务范围要"白纸黑字",不能"口头承诺"
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服务内容、范围和标准。本案中,合同明确约定只做"龙湖某小学"的核酸检测,其他场所的服务即使客观上提供了,也因超出合同约定而不被支持。建议:任何额外服务都要签订补充协议,哪怕只是微信确认,也要注明"此为原合同补充条款"。
2. 人员身份要"查证核实",不能"想当然"
郑州某有限公司认为楚某是益仁医院的"公卫科副院长",因为她在益仁医院的宣传视频中出现。但法院查明楚某的社保一直由龙湖卫生中心缴纳,且益仁医院合理解释了"专家多点执业"的行业现象。建议:对接人员的身份必须核实社保记录或授权文件,不要仅凭宣传资料或口头介绍就认定对方代表某单位。
3. 服务确认要"双章双签",不能"单方签字"
本案中,核酸小屋和大学南路的服务仅有楚某签字或龙湖卫生中心盖章,但益仁医院既未盖章也未授权。法院认为,两个单位虽然管理人员有交叉,但一个是事业单位,一个是民办非企业,不能混为一谈。建议:每项服务完成后,必须由合同相对方(而非关联方)签字盖章确认,避免"张冠李戴"。
特别提醒: 很多企业认为"对方用了我们的服务就应该付费",但法律讲究"证据链"。本案中,郑州某有限公司无法证明是谁委托其做核酸小屋服务,也无法说明具体对接人,导致败诉。记住:提供服务时,务必留存"谁要求的、谁确认的、谁验收的"完整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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