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车辆所有人需警惕交通事故后续治疗赔偿风险-新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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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4)豫0184民初2468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1、事故发生情况:2021年5月5日,王某会驾驶两轮电动车沿新郑市华南城大道逆向行驶至新郑市某道路某米处地铁站右转横过道路时,与沿新郑市华南城大道由西向东行驶的张某驾驶的豫AT****小型轿车碰撞,造成王某会及二轮电动车乘车人王某改受伤,二车不同程度的损坏的交通事故。
2、责任划分情况:张某负同等责任,王某会负同等责任,王某改无责任。
3、王某改住院治疗以及花费情况:
2023年8月5日至2023年8月11日,王某改在巩义某下卫生院住院治疗6天,被诊断为:陈旧性下肢骨折(左踝内固定装置存留)行"左踝骨折内固定装置取出术"。出院医嘱:1、注意休息,避免负重锻炼;2、隔3日伤口换药一次,术后14天拆线;3、不适随诊。长期医嘱单显示留陪一人。支付住院医疗费3,313.73元,支付门诊费用29元、118元,共计支付3,460.73元。
2021年5月14日,王某改在郑州某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买踝足固定器具支付1,500元。
4、鉴定情况:经王某改申请,新郑市人民法院委托,2024年4月12日,河南某实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及三期评估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王某改因交通事故受伤致左侧跟骨、距骨及左侧内外踝骨折等不构成伤残等级。建议王某改受伤后的误工期为24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120日。王某改为此支付鉴定费1,300元,支付鉴定检查费710元。
5、豫AT号车车辆所有人、驾驶人以及保险情况:豫AT号车登记所有人为新郑某下出租车有限公司,该车在中国某财保险郑州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限额为50万元),张某在驾驶该车辆期间发生了本次事故,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6、其他情况:王某改提交法院于2022年5月26日作出的(2022)豫0184民初2437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①辅助器具费已经主张过。②事实认定部分:王某改自2021年5月5日至2021年6月15日在河南省某星医院住院41天,被诊断为:1、左足部开放性损伤伴骨折;2、左腓骨骨折;3、左足部皮肤撕裂伤;4、左内踝骨折;5、左胫骨骨折累及踝关节......2021年6月15日至2021年6月18日,王某改在河南省洛阳某星医院住院3天......。③本院认为部分:中国某财保险郑州支公司在事故发生后已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内18,000元向王某改支付使用完毕......
法院判决结果:中国某财保险郑州支公司赔偿王某改各项损失共计42,365.37元;驳回王某改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王某改负担131元,由张某负担452元。
三、案例核心观点及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看似普通的交通事故案例,其实藏着企业容易忽视的重大风险——一次事故可能带来多次赔偿,企业作为车辆所有人随时可能"被翻旧账"!
想象一下:2021年发生的事故,到2023年伤者又做了一次手术,2024年又来打官司索赔,整个过程跨越3年!很多企业以为"赔完就完了",殊不知伤者的后续治疗可能随时带来新的赔偿要求。
三大隐藏风险,企业必须警惕:
1. 保险限额被"蚕食"的风险
本案中,中国某财保险郑州支公司已在之前的诉讼中将交强险医疗费限额18,000元全部用完,本次诉讼只能从商业险中赔付。如果企业只买了最低额度的保险(比如50万商业险),又有多人受伤,很可能出现"保险不够赔,企业自己掏"的惨剧!特别是有些伤者可能几年后才出现后遗症,到时保险额度早就用光了。
2. 重复索赔防不胜防
王某改这次又想索赔1,500元辅助器具费,但因在第一次诉讼中已经主张过,法院没支持。现实中,有些伤者会故意"分批索赔",第一次要医疗费,过几年又要后续治疗费、误工费。如果企业没有完整保存赔偿记录,很容易被"二次索赔"得逞。
3. 不出庭等于"自动认输"
新郑某下出租车有限公司收到法院传票却不来应诉,虽然这次因保险足够没吃亏,但如果保险额度不够,法院可能直接判企业赔钱!很多小企业觉得"有保险公司管,我不用管",结果吃了大亏。
企业如何防范?三招守住钱袋子:
✅ 建立"事故终身档案"
每次事故后,把事故认定书、保险单、赔偿协议、付款凭证全部归档,标注"已赔偿项目"和"剩余保险额度"。建议至少保存10年,因为有些后遗症可能多年后才显现。
✅ 保险额度要"够厚"
别只买交强险+50万商业险!现在一个重伤员的赔偿动辄三五十万,建议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至少买200万,大企业甚至要300-500万。记住:保险是花小钱防大风险,别因小失大。
✅ 收到传票必须应诉
即使有保险公司,企业也应派员或委托律师出庭。本案中如果商业险不够,新郑某下出租车有限公司不出庭,可能被判承担全部责任。记住:法院传票不是"通知",是"战斗号角"!
特别提醒:很多企业以为"车不是我开的,我不用负责",但法律上车辆所有人往往要承担连带责任!就像本案的新郑某下出租车有限公司,虽然最终没赔钱,但风险始终存在。
交通事故不是"一锤子买卖",而是可能持续多年的"定时炸弹"。企业只有做好长期应对准备,才能避免"旧伤新痛"带来的二次损失。建议定期检查车辆保险状态,对高风险岗位员工加强安全培训,把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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