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承包方必须为劳务费买单-新郑劳务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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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案号:(2024)豫0184民初14494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9年3月25日,河南某有限公司(发包方)与新郑郭店张某村居委会(承包方)签订《土方开挖运输合同》,约定由居委会负责“红星地产开发项目”土方工程,包括土台平整等工作,并指定朱某甲为现场负责人。合同签订后,朱某在工程现场提供了9.3万方土台平整服务(单价0.4元/方),但一直未收到37,200元劳务费。朱某多次索要无果后,将河南某有限公司、新郑郭店张某村居委会、朱某甲和朱某已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劳务费及利息。
法院查明:朱某确实完成了土台平整工作,但居委会作为工程承包方,仅通过朱某甲等中间人管理施工,未直接与朱某签合同,也未核实劳务费是否结清。居委会辩称“只负责给朱某甲结算,其他不管”,但未能提供已支付朱某劳务费的证据。
判决结果:一审法院判令新郑郭店张某村居委会支付朱某劳务费37,200元及利息;二审维持原判,驳回居委会上诉。
三、核心风险提示:企业如何避免“背锅”?
这个案子看似是村委会的“倒霉事”,实则给所有企业敲响警钟:即使你没直接签劳务合同,只要你是工程的“组织者”或“受益方”,就可能被追讨劳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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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点在哪?
新郑郭店张某村居委会以为“钱给了现场负责人朱某甲就完事了”,却忽略了两点:- 合同责任逃不掉:居委会是《土方开挖运输合同》的签约方,法律上就是工程的“总包方”。朱某干了活却拿不到钱,法院自然认定居委会是最终责任人(即使钱被中间人卷走)。
- 管理漏洞要命:居委会让朱某甲“全权负责”,却未监督劳务费是否真发到工人手里。结果朱某甲付没付钱说不清,居委会只能自认倒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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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防范?
- 管好“钱袋子”:
劳务费务必直接付给工人或签书面协议,别图省事交给“中间人”。比如让工人签收条,或通过银行转账备注“XX工程劳务费”,避免现金支付。 - 合同写清楚:
如果分包给个人或小团队,在合同里加一句:“乙方(分包方)必须结清所有工人工资,否则甲方(你)有权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并支付给工人。” - 留证据像留命:
每次付款后,保存好凭证(转账记录、签收单)。哪怕工人只干了一天活,也要让他打个简单收条:“今收到XX工程劳务费XXX元”。
- 管好“钱袋子”:
简单说:别当“甩手掌柜”! 你以为转包就没事了?法院只看“谁在合同上签字”,签字的企业就是“责任人”。一旦工人告上法庭,你拿不出已付钱的证据,就得赔钱+付利息,还可能影响企业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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