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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缴清供热配套费将无法签订供热合同-新郑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新郑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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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合同纠纷
案号:(2024)豫0184民初59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2019年4月23日,朱某与新郑市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胥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华胥公司开发的新郑市新区某路某号正弘新城1号院房屋,约定2022年3月10日交房,户内采暖管道到位,运行方式为使用市政管网集中供暖,买受人自行办理供暖手续。2022年3月10日,华胥公司将房屋交付给朱某。新郑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系新郑市集中供热单位。2023年10月,某某公司发布供热收费公告,但以未收到该小区建筑区划红线内供热设施配套费(50元/平方米)为由,拒绝与朱某签订供热合同。朱某认为某某公司应提供供热服务,遂起诉要求法院判令某某公司与其签订供热合同并供热,同时要求华胥公司、河南某新郑分公司及河南某管理有限公司协助办理手续。

判决结果:
法院驳回朱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认定供热合同需双方自愿达成合意,因配套费未缴清,某某公司有权拒绝签订合同。

三、企业必须警惕的三大法律风险

这个案子看似是业主"要暖气",实则给企业敲响三记警钟:

1. 合同不是"单方面想签就能签"
朱某以为自己是业主,供热公司就必须签约供热。但法院明确指出:供热合同和买菜不同,不是"我要求、你就得卖"。合同成立必须双方自愿——朱某发出签约要约,但某某公司以"配套费未缴清"为由拒绝承诺,合同自然不成立。
企业风险点:很多企业以为"对方提要求,不回应就是违约"。但法律上,未满足前置条件(如缴费、审批)时,你有权拒绝签约!签约前务必核实:对方是否已履行必要义务(如付款、提供资质)?否则强行签约,后续可能反被索赔。

2. "配套费"责任归属不清=埋下纠纷炸弹
华胥公司辩称:"2018年已按政府标准缴过配套费";某某公司却说:"业主未缴供热专项配套费50元/㎡"。矛盾核心在于——购房合同仅写"业主自行办理供暖手续",却没明确配套费到底谁来付
企业风险点

3. 政府文件"过期"就成废纸
朱某拿出2021年的政策文件,声称"配套费不应由业主承担"。但法院直接戳破:该政策仅适用于2021年3月后新建项目,而她的小区2018年就取得规划许可,根本用不上新规定
企业风险点

结语:风险藏在细节里,专业把关是刚需

本案中,如果华胥公司在购房合同时写明"供热配套费由开发商代收代缴",或某某公司在公告中附上缴费流程图,这场官司本可避免。企业日常经营中,90%的纠纷源于"我以为"——以为口头说清了、以为对方该知道、以为政策都一样

征和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律顾问服务,专治各类"我以为":

注:本文案例中"朱某""新郑某有限公司"等名称已按规范脱敏处理,核心法律逻辑源自(2024)豫0184民初59号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