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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人员承诺的购房优惠开发商必须兑现-新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新郑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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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4)豫0184民初12191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王某林通过新郑市某置业有限公司员工岳某购买了位于新郑市道**的房产,并于2021年10月18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日,岳某手写一份证明,承诺赠送价值20000元的家电(包含美的空调3台、美的冰箱1台、海尔净水器1个、美的洗衣机1个)。王某林提交了购房款收据和契税交纳明细表,证明已支付购房款并交纳契税。

岳某提交了公司内部微信群聊天记录,显示2021年9月有"购房可领取2万家电礼包+2万元车位券"的促销活动。2021年10月12日,岳某通过微信向公司申请为王某林赠送两万家电,公司人员回复"好"。

新郑市某置业有限公司辩称公司从未承诺赠送家电,其提交的《购房温馨提示》中有"禁止工作人员对客户做出超合同约定的承诺"的条款,但未能证明已向王某林履行提示告知义务。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新郑市某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王某林家电折价款12000元,驳回王某林其他诉讼请求。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暴露了企业销售管理中的重大漏洞。很多企业老板看完可能会说:"这销售人员私自承诺,凭啥要公司买单?"但法院的判决给了我们三个重要警示:

1. 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可能等于公司承诺
王某林为什么会相信岳某?因为岳某穿着工装、用公司名义推销、在售楼处工作。作为普通购房者,谁分得清哪些是公司授权、哪些是个人行为?法院认为:当销售人员以公司身份推销时,客户有理由相信他说的话代表公司。就像你去4S店买车,销售说"本周购车送原厂导航",你不会去查销售有没有盖公章才决定买不买。

2. "内部活动"不能成为推卸责任的理由
新郑市某置业有限公司辩称:"优惠活动已经结束了,岳某超期承诺不算数。"但法院发现:岳某在签合同前已经向公司申请,公司还回复同意了!更关键的是,公司自己群里发了促销通知,却说"活动已结束",这就像餐厅挂"今日特价"招牌,等客人点完菜又说"特价已经结束了",明显不讲诚信。

3. "温馨提示"不能当"免责金牌"
公司拿出了《购房温馨提示》,上面写着"禁止工作人员超合同承诺"。但法院问:你真的让客户看清并理解这条了吗?公司拿不出证据。这就像手机APP注册时的小字条款——如果你没让用户真正注意到,法律上就等于没提示。

企业防范建议:

记住:客户不会因为你"内部管理混乱"而原谅你。销售人员的一句口头承诺,可能让企业付出真金白银的代价。规范销售流程不是给员工"套枷锁",而是给企业"穿铠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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