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房抵债协议签订不等于债务已清偿-林州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林州法律顾问


征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 先试用,满意再付款,最低只需 3998元

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4)豫0581民初6929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9年1月14日,安阳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林州某某公司签订钢材采购合同。某某商贸按约供货后,2021年12月31日对账确认林州某某公司欠货款3103392.62元、承兑汇票贴息236700元。2023年1月5日,双方达成协议:林州某某公司需支付4854600元(含货款本金3103300元、贴息236700元、违约金1514600元),其中1447462元约定以房抵债方式支付,付款截止日为2023年6月30日。

2023年2月23日,林州某某公司、安阳某甲公司、安阳某乙公司、王某宇和某某商贸五方签订《委托付款协议》,约定将1447462元通过债权转让方式最终支付给安阳某乙公司,作为王某宇购买安阳某乙公司房产的房款。同日还签订了《委托付款确认函》,载明"《委托付款确认函》签订完毕后即表示已支付完成"。

但协议签订后,王某宇始终未收到房屋。安阳某乙公司称因安阳某甲公司未付款无法交房,安阳某甲公司称账户被冻结无法履行。2023年5月,某某商贸注销,股东石某磊承接全部债权。石某磊、王某宇起诉要求解除协议并支付款项。

法院判决结果

  1. 解除《委托付款协议》及《委托付款确认函》(自2024年7月29日起解除);
  2. 林州某某公司支付石某磊货款1447462元及违约金(自2024年7月29日起按LPR计算);
  3. 驳回原告对安阳某甲公司、安阳某乙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核心法律风险提示:以房抵债不是"一签就灵"

1. "签了协议=钱已付清"是重大误区
本案中,林州某某公司坚持认为"《委托付款确认函》签订即视为支付完成",但法院明确否定这一说法。关键点

企业防范建议

✦ 避免使用"签订即视为履行"等模糊条款,明确约定"以房屋实际交付/产权过户为债务清偿完成标志";
✦ 在协议中写清"若30日内未完成过户,则原债务继续有效"等兜底条款。

2. 多层转债像"多米诺骨牌",一环断则全盘崩
本案五方协议形成"林州某某公司→某某商贸→王某宇→安阳某乙公司"的转债链条,最终因安阳某甲公司账户冻结导致整个链条断裂。关键教训

企业防范建议

✦ 尽量缩短债务转让链条,核心债务人应直接与债权人对接;
✦ 如必须多层转债,务必在协议中明确:"后手债务人未履行时,前手债务人仍承担清偿责任"

3. 公司注销不等于债务消失,股东可能"背锅"
某某商贸注销时,股东石某磊书面承诺"承接所有债权债务",法院据此认可其原告资格。但隐藏风险

企业防范建议

✦ 公司注销前必须书面确认债权承接人,并在工商登记中备案;
✦ 以房抵债协议中避免写"无利息/违约金",可约定"抵债期间按LPR计算资金占用费"。

企业自查清单

✅ 检查现有以房抵债协议:是否约定"以房屋实际交付为履行标准"?
✅ 梳理债务转让链条:超过2层的,立即补充"前手兜底"条款;
✅ 注销公司前:必须由股东书面承诺承接债权,并留存工商注销证明。


征和律师提醒:本案暴露了企业用"以房抵债"解决债务时的常见陷阱。我们为企业提供极高的性价比法律顾问服务,特别推出先试用满意后付款模式——首月仅需99元体验合同审核、债务风险筛查等核心服务,无效果不收费。让专业法律支持真正成为企业发展的"安全气囊",而非事后救火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