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抵债协议签订不等于债务已清偿-林州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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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4)豫0581民初6929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9年1月14日,安阳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林州某某公司签订钢材采购合同。某某商贸按约供货后,2021年12月31日对账确认林州某某公司欠货款3103392.62元、承兑汇票贴息236700元。2023年1月5日,双方达成协议:林州某某公司需支付4854600元(含货款本金3103300元、贴息236700元、违约金1514600元),其中1447462元约定以房抵债方式支付,付款截止日为2023年6月30日。
2023年2月23日,林州某某公司、安阳某甲公司、安阳某乙公司、王某宇和某某商贸五方签订《委托付款协议》,约定将1447462元通过债权转让方式最终支付给安阳某乙公司,作为王某宇购买安阳某乙公司房产的房款。同日还签订了《委托付款确认函》,载明"《委托付款确认函》签订完毕后即表示已支付完成"。
但协议签订后,王某宇始终未收到房屋。安阳某乙公司称因安阳某甲公司未付款无法交房,安阳某甲公司称账户被冻结无法履行。2023年5月,某某商贸注销,股东石某磊承接全部债权。石某磊、王某宇起诉要求解除协议并支付款项。
法院判决结果:
- 解除《委托付款协议》及《委托付款确认函》(自2024年7月29日起解除);
- 林州某某公司支付石某磊货款1447462元及违约金(自2024年7月29日起按LPR计算);
- 驳回原告对安阳某甲公司、安阳某乙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核心法律风险提示:以房抵债不是"一签就灵"
1. "签了协议=钱已付清"是重大误区
本案中,林州某某公司坚持认为"《委托付款确认函》签订即视为支付完成",但法院明确否定这一说法。关键点:
- 协议约定"以房抵债",但王某宇既没拿到房,也没收到钱,实际债务根本没清偿;
- 法院指出,"签订协议不等于履行完毕",必须完成房屋过户或实际交房才算真正抵债成功。
企业防范建议:
✦ 避免使用"签订即视为履行"等模糊条款,明确约定"以房屋实际交付/产权过户为债务清偿完成标志";
✦ 在协议中写清"若30日内未完成过户,则原债务继续有效"等兜底条款。
2. 多层转债像"多米诺骨牌",一环断则全盘崩
本案五方协议形成"林州某某公司→某某商贸→王某宇→安阳某乙公司"的转债链条,最终因安阳某甲公司账户冻结导致整个链条断裂。关键教训:
- 转债环节越多,风险越大,任一环节出问题(如本案安阳某甲公司账户冻结),原始债务人仍要兜底;
- 安阳某甲/某乙公司之所以免责,正是因为协议中写明"风险由委托付款方(林州某某公司)承担"。
企业防范建议:
✦ 尽量缩短债务转让链条,核心债务人应直接与债权人对接;
✦ 如必须多层转债,务必在协议中明确:"后手债务人未履行时,前手债务人仍承担清偿责任"。
3. 公司注销不等于债务消失,股东可能"背锅"
某某商贸注销时,股东石某磊书面承诺"承接所有债权债务",法院据此认可其原告资格。但隐藏风险:
- 若注销时未明确债权归属(如本案石某磊的股东会决议和登记机关承诺),债权人可能彻底丧失追索权;
- 本案违约金仅从2024年7月起算(而非原告主张的2023年1月),因协议约定"1447462元无利息",导致1年半的损失无法追偿。
企业防范建议:
✦ 公司注销前必须书面确认债权承接人,并在工商登记中备案;
✦ 以房抵债协议中避免写"无利息/违约金",可约定"抵债期间按LPR计算资金占用费"。
企业自查清单
✅ 检查现有以房抵债协议:是否约定"以房屋实际交付为履行标准"?
✅ 梳理债务转让链条:超过2层的,立即补充"前手兜底"条款;
✅ 注销公司前:必须由股东书面承诺承接债权,并留存工商注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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