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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私盖公章或签承诺书可能要自己赔钱-济源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济源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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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9001民初7317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某工程公司登记成立于2019年9月27日,2023年11月16日变更公司名称为某建筑公司。

某建筑公司(买方)、济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卖方)签订两份《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2019/12/14、2020/1/8,均约定由济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某建筑公司供应电缆,合同价款分别为55110元、45550元。某建筑公司分别于2019年12月20日、2020年1月22日向济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5110元、45550元,并于2020年6月25日向济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两份,金额分别为55110元、45550元。

2021年2月10日,杨某向济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出具《承诺书》,内容为:"致:济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我司自2019年7月至2020年11月从贵司采购的电缆、电线、电器等材料,账目如下:2019年7月~10月所欠余款计:100000.00元,2019年10月~2020年11月零星采购款计:34668.00元,合同内未付款:104704元,总计:贰拾叁万玖仟叁佰柒拾贰元整。现由于济源市财政审计未果,工程未批复,所以我司现存在资金紧张,暂时无法按约定付款。特承诺自签字日期起,我司应在2021年3月底至2021年5月底前分两次付清所有款项。如逾时未付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特此承诺!某建筑公司 承诺人:杨某 2021年2月10日"。2025年5月30日,济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与杨某打电话催要货款,杨某对欠款111243.5元的事实予以认可。

法院最终判决杨某个人向济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1243.5元,驳回对某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杨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三、核心法律风险提示:员工签字承诺要当心,没授权就得自己赔

这个案子表面看是简单的货款纠纷,实则揭示了企业日常经营中的重大隐患:员工未经授权以公司名义对外承诺付款,可能被认定为个人行为,最终要自己掏腰包赔偿

法院判决的关键点有三个,企业老板和管理者必须牢记:

1. "我司"不等于"我公司",签字不盖章就是个人行为
杨某在《承诺书》上写的是"我司",还写了"某建筑公司"的名称,最后只签了自己的名字。法院认为:光写公司名字不行,必须有公司盖章或明确授权。杨某作为技术顾问,只负责提供技术指导,公司没授权他能代表公司对外结算货款。结果法院认定这是杨某的个人承诺,不是公司行为。

2. 职务行为有边界,超出权限要担责
杨某辩称自己是履行职务行为,但法院指出:职务行为必须在"职权范围内"。某建筑公司明确表示,杨某只是技术顾问,负责"协助选择材料",付款必须经公司监事洪某审批。杨某未经审批就擅自承诺付款,明显超出了职权范围。记住:公司没明确授权的事,千万别以公司名义干!

3. 承诺书不是儿戏,白纸黑字就要兑现
杨某可能觉得写个承诺书只是"走个流程",没想到成了"欠款凭证"。法院认为,《承诺书》内容清晰明确,杨某还对欠款金额表示认可,这构成了有效的债务确认。特别提醒:任何书面承诺都可能成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千万别图省事随手签字。

企业防范三步走:

特别提醒老板们:很多中小企业让"熟人"当顾问或临时工,觉得"都是自己人"就放松管理。本案中杨某作为技术顾问,公司连工资都没发过,结果却要他个人承担十几万债务!管理不规范,害人又害己。

作为企业,既要保护自身权益,也要避免让员工"背黑锅"。规范的授权管理,其实是对企业和员工的双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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