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有效但利息约定过高将被法院调整-武汉追偿权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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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追偿权纠纷
案号:(2025)鄂0105民初16123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1年7月1日,谢某与无锡某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借款22,600元,年利率8.8%,借款期限至2022年7月1日。同日,谢某与黑龙江某有限公司签订《咨询服务及委托保证合同》,由黑龙江某有限公司为该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谢某还款八期后停止还款,实还本金14,845.47元,利息949.01元。
2023年12月25日,无锡某有限公司出具《担保人代偿证明》,确认黑龙江某有限公司已代偿谢某欠款7,884.29元(含本金7,754.53元、利息129.76元)。同日,黑龙江某有限公司将债权转让给北京某有限公司;12月28日,北京某有限公司又将债权转让给武汉某有限公司。两次债权转让均通过短信通知谢某,但谢某未还款。
法院判决:
- 谢某向武汉某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7,884.29元;
- 利息按本金7,754.53元、年利率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自2022年6月6日起至付清日止);
- 驳回律师费、差旅费等其他请求(因无证据支持);
-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谢某承担。
三、核心风险提示:企业如何避免"赢了官司却亏钱"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却暴露了企业常踩的三大"坑"。我们用大白话拆解关键点,帮您提前堵住漏洞:
1. 坑一:利息约定太高≠能拿到手
- 案情教训:武汉某有限公司主张13.8%的年利息(远超合同原利率8.8%),但法院直接砍到LPR的1.3倍(目前约4%左右)。为什么?
- 法律真相:根据《民法典》,违约金或利息超过实际损失30%就可能被认定为"过高"。本案中,13.8%接近LPR的3倍,明显不合理。
- 企业避坑指南:
- 签合同时,利息别贪高!建议约定"不超过LPR的4倍"(当前法律保护上限),避免后期被法院大幅调低。
- 如果对方已违约,优先协商分期还款,比死磕高额利息更实际。
2. 坑二:债权转让通知不到位=白忙一场
- 案情亮点:本案债权转让通过短信通知债务人,法院认可了效力。但很多企业栽在"通知形式"上!
- 法律真相: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才对债务人生效(《民法典》第546条)。短信、邮件能用,但必须满足:
- 通知内容明确(写清原债权人、新债权人、债务金额);
- 保留发送记录(如短信截图、系统日志)。
- 企业避坑指南:
- 转让债权时,同时用2种以上方式通知(例如:短信+邮政EMS),关键信息截图存档至少3年。
- 在原始合同里提前约定"通知方式"(例如:"债务人确认手机号XXX,短信视为有效通知"),省去后续扯皮。
3. 坑三:说有律师费却拿不出发票=法院不认
- 案情教训:武汉某有限公司主张1000元律师费,但因没提供发票和付款凭证,法院直接驳回。
- 法律真相:法院只认"真金白银的证据"。合同里写"违约方承担律师费"没用,必须同时证明:
- 律师费已实际发生(发票+付款记录);
- 费用合理(比如2000元债务主张10万律师费就不合理)。
- 企业避坑指南:
- 追债时养成"三同步"习惯:同步留证据、同步开发票、同步记金额。
- 小额债务(如本案8000元)建议用线上调解,比打官司省钱省力。
最后划重点:企业做债权管理,别只盯着"能收多少钱",更要盯紧"怎么收才合法有效"。定期检查合同条款、建立证据存管流程,才能避免"赢了官司却亏钱"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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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竟,省下的律师费,远不如避免一次败诉来得实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