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抵房款后开发商不得以未付现金为由拒绝办证-黄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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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204民初76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9年9月23日,原告全某(买受人)与某戊公司(出卖人)签订《黄石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位于黄石市道号幢单元层号楼室房屋,建筑面积124.33㎡,单价7004.25元/㎡,总价870838元。合同约定房款应支付至监管账户,且出卖人应在交房后360日内协助办证;如因出卖人责任导致逾期办证,违约金为已付房款的0.01%。同日,某戊公司向全某出具购房款收据(金额870838元),收款方式载明为"抵款"。2019年10月15日,某戊公司为全某办理了《商品房屋产权转移证明》,确认房屋产权转移至全某名下。
2018年9月15日,某丙公司与某戊公司签订《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9年7月2日,全某与某丙公司签订《畔山铭居外墙装饰工程施工合同》。2023年11月20日,全某向某戊公司出具《工程款抵款确认函》,同意将工程款抵扣房款,某乙公司在该函盖章确认。2024年5月9日,某戊公司向全某开具全款购房发票。2024年7月29日,某丁公司依法吸收合并某戊公司,某戊公司注销登记。
法院判决结果**:某丁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3日内协助全某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并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12000元及面积差价1661元。
三、核心观点分析:企业如何避免"抵款办证"纠纷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藏着企业常踩的"大坑":用工程款抵房款后,开发商不能以"没收到现金"为由拒绝办证!
法院为什么这么判?关键点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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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重于形式:合同虽约定房款必须打入监管账户,但某戊公司已通过收据(注明"抵款")、产权转移证明、交房和开票等一系列行为,认可了工程款抵扣方式。企业不能事后反悔,拿"程序瑕疵"当挡箭牌。
企业风险提示:签合同时别只盯"钱怎么付",更要管住"行为怎么留痕"。如果同意抵款,必须书面确认(比如在收据上写清"工程款抵扣"并盖章),避免口头承诺。否则一旦发生纠纷,法院会根据你的实际行为认定你"默认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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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甩锅:某丁公司吸收合并某戊公司后,以为能"金蝉脱壳",但法院明确:合并方必须承接原公司的所有合同义务。某戊公司没办的房产证,某丁公司照样得办!
企业风险提示:企业合并、分立时,务必梳理清楚每一份合同的履行状态。别以为"公司没了"就能逃避责任,法律早就规定:承接方要"背锅到底"。建议在合并协议中专门列明债务清单,提前和债权人确认义务转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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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条款不是"免死金牌":合同约定逾期办证违约金仅0.01%(870元),但法院支持了12000元!为什么?因为某丁公司当庭同意这个金额,相当于自认违约事实严重。
企业风险提示:别迷信合同里的"超低违约金"。如果企业长期拖延履行义务(比如本案逾期办证数年),法院可能根据实际损失调高违约金。更聪明的做法是:按时履约,避免小问题拖成大麻烦。
给企业的3条实操建议:
✅ 规范抵款操作:接受工程款、货款等抵房款时,必须签三方协议,写明"抵款金额+剩余义务",避免后续扯皮。
✅ 合并前做"法律体检":吸收合并前,聘请专业律师核查目标公司的未履行合同,提前解决潜在风险。
✅ 别赌"对方不会告":逾期办证、面积差等问题看似小事,但累积起来可能引发群体诉讼。建议设立履约预警机制,到期前主动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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