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店招牌擅自使用知名品牌字样被判侵权赔偿2万元 - 黄石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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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案号:(2021)鄂02民初112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某樱花卫厨公司成立于1994年,致力于生产吸油烟机、燃气灶、消毒柜等卫厨产品。1998年9月,其注册了第1209675号“樱花”图形文字组合商标,核准使用于“排油烟机、电热水器”等商品。2008年9月,该商标转让至该公司并续展。此后,该公司又注册了第3126860号和第7874253号“樱花”文字商标,均在有效期内。经多年推广,其商标已具备较高知名度,第1209675号商标更被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2021年1月,调查人员发现大某(登记经营者张某)在经营场所招牌上突出使用“樱花厨卫”字样,店内销售广州某樱花公司的燃气灶产品。该产品此前已被法院和商标管理机构认定为侵权产品。
法院判决结果很简单:大某必须立即停止在招牌上使用“樱花”相关字样,并赔偿某樱花卫厨公司经济损失15000元及维权合理费用5000元,合计2万元。
三、核心观点:小商家别在招牌上“蹭名牌”,否则赔钱又停业!
这个案子的核心教训就一句话:哪怕你只是普通小店,也不能在招牌上随便用别人的知名商标,否则轻则关门整改,重则赔上几万块。 很多小老板觉得:“我又不是生产假货,只是挂个‘樱花’招牌吸引顾客,应该没事吧?” 但法院明确说了:不行!
为啥会侵权?
- 招牌就是“广告牌”:大某在店门口挂“樱花厨卫”,让消费者误以为是某樱花卫厨公司的正规门店,相当于借人家的名气赚钱。这就像你在街边开个“肯德基风味炸鸡”,顾客以为是肯德基加盟店,其实你和人家八竿子打不着——这肯定算“搭便车”。
- 卖的东西也有问题:大某卖的广州某樱花公司产品,早被认定是侵权货(之前法院判过)。法院认为,你一边用名牌招牌引流,一边卖假货,双重侵权,必须严惩。
- 小商家别侥幸:大某可能觉得“我店小不起眼”,但原告一查一个准。现在用手机拍个照、做个公证,证据立马到手。法院判赔2万看着不多,但加上停业损失、律师费,实际代价更大。
企业如何防范?3个实用建议:
- 招牌自己设计,别“抄作业”:开店前查清楚你想用的名字或图案是否被注册(上“中国商标网”免费搜)。比如想用“XX厨卫”,搜一下有没有人注册过“XX”商标。如果和知名品牌撞车(像“樱花”“美的”),赶紧换名字!
- 进货时多问一句:别只图便宜。要求供应商提供商标授权证明,尤其是卖家电、服装这类商标密集的产品。如果对方拿不出授权(比如广州某樱花公司那种),再便宜也别进——你卖一单,可能赔十单。
- 被警告先别慌,但要快行动:如果收到律师函说你侵权,别当垃圾邮件扔掉!立刻撤下招牌相关标识,停止销售问题商品。多数大公司愿意和解(赔几千块就行),拖到被告上法庭,光律师费就能让你肉疼。
记住:商标不是“大家都能用的公共词”。你的小店招牌,就是你的“脸面”,擦亮自己的牌子,比蹭别人的名气更长久!
(注:为保护隐私,文中公司及人名已按规范模糊处理,如“某樱花卫厨公司”“大某”“张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