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财产未独立需对公司债务连带担责 - 襄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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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606民初4461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何某、张某华系襄阳市樊城区街幢层室房屋的所有权人,租赁事宜由张某代为处理。2023年1月18日,某某酒店公司与何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何某将房屋出租给某某酒店公司,租期自2023年1月18日至2028年1月17日,月租金900元,按月支付。合同签订后,何某交付房屋。履行过程中,某某酒店公司多次拖欠租金:2023年7月,其会计通过微信承认欠租5400元并承诺补付;截至2024年10月24日,仅支付了13个月租金(11700元),自2024年2月18日起再未付租。某某酒店公司成立于2021年8月4日,系张某100%持股的自然人独资公司。
法院判决:
- 确认《房屋租赁合同》于2025年5月28日解除;
- 某某酒店公司十日内腾退房屋并恢复原状;
- 按900元/月支付自2024年2月18日起的租金及占用费;
- 按欠租10%支付违约金(不超过5000元);
- 张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驳回何某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风险提示:一人公司股东的“连坐”风险
这个案子看似是简单的房租拖欠,但真正值得企业警惕的是——股东张某因公司欠租被“拉下水”,必须用自己的钱帮公司还债!为什么?因为某某酒店公司是张某100%持股的“一人公司”,而张某无法证明自己的个人钱和公司钱是分开的。法院直接依据《公司法》判决:股东个人财产若与公司混同,就要对债务“兜底”。
对企业主的血泪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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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不等于“我的钱就是公司的钱”
很多老板觉得:“公司是我开的,钱放个人账户方便!”但本案中,张某多次用个人账户支付房租(如2023年7月18日转账1800元),这就是典型“财产混同”。一旦发生纠纷,法院会认定“股东和公司是一体的”,老板的存款、房子都可能被用来还公司债。 -
证据缺失=自动背锅
《公司法》明确规定:一人公司股东必须自证“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独立”。张某全程未出庭举证(比如公司账目、银行流水),法院只能推定“财产混同”,直接判他个人还钱。现实中,90%的一人公司因财务混乱“中招”,最终老板倾家荡产。
三招防范“连坐”风险
- 第一招:钱袋子必须分得清
公司必须开独立银行账户,所有收支走公户。禁止用个人微信/支付宝收付公司款项(如本案张某个人转账付租),否则就是给法院送“财产混同”的证据! - 第二招:流水要像日记一样详细
每一笔公司开支,保留合同、发票、转账记录。每年做一次财务审计,明确标注“此为公司支出,与股东个人无关”。 - 第三招:别当“隐身股东”
股东要定期在《股东决议》上签字确认财务独立(例如:“本人声明2025年个人存款未用于公司经营”),并存档备查。
关键提醒:
企业主常犯的错误:觉得“公司小,不用搞那么复杂”。但本案欠租仅1万多元,却因股东财产混同,导致张某要拿个人积蓄赔钱!若涉及大额债务(如百万货款、赔偿),后果不堪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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