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东财产未独立需对公司债务连带担责 - 襄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 襄阳法律顾问


征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 先试用,满意再付款,最低只需 3998元

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606民初4461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何某、张某华系襄阳市樊城区室房屋的所有权人,租赁事宜由张某代为处理。2023年1月18日,某某酒店公司与何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何某将房屋出租给某某酒店公司,租期自2023年1月18日至2028年1月17日,月租金900元,按月支付。合同签订后,何某交付房屋。履行过程中,某某酒店公司多次拖欠租金:2023年7月,其会计通过微信承认欠租5400元并承诺补付;截至2024年10月24日,仅支付了13个月租金(11700元),自2024年2月18日起再未付租。某某酒店公司成立于2021年8月4日,系张某100%持股的自然人独资公司。

法院判决:

  1. 确认《房屋租赁合同》于2025年5月28日解除;
  2. 某某酒店公司十日内腾退房屋并恢复原状;
  3. 按900元/月支付自2024年2月18日起的租金及占用费;
  4. 按欠租10%支付违约金(不超过5000元);
  5. 张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 驳回何某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风险提示:一人公司股东的“连坐”风险
这个案子看似是简单的房租拖欠,但真正值得企业警惕的是——股东张某因公司欠租被“拉下水”,必须用自己的钱帮公司还债!为什么?因为某某酒店公司是张某100%持股的“一人公司”,而张某无法证明自己的个人钱和公司钱是分开的。法院直接依据《公司法》判决:股东个人财产若与公司混同,就要对债务“兜底”。

对企业主的血泪教训

  1. “一人公司”不等于“我的钱就是公司的钱”
    很多老板觉得:“公司是我开的,钱放个人账户方便!”但本案中,张某多次用个人账户支付房租(如2023年7月18日转账1800元),这就是典型“财产混同”。一旦发生纠纷,法院会认定“股东和公司是一体的”,老板的存款、房子都可能被用来还公司债。

  2. 证据缺失=自动背锅
    《公司法》明确规定:一人公司股东必须自证“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独立”。张某全程未出庭举证(比如公司账目、银行流水),法院只能推定“财产混同”,直接判他个人还钱。现实中,90%的一人公司因财务混乱“中招”,最终老板倾家荡产。

三招防范“连坐”风险

关键提醒

企业主常犯的错误:觉得“公司小,不用搞那么复杂”。但本案欠租仅1万多元,却因股东财产混同,导致张某要拿个人积蓄赔钱!若涉及大额债务(如百万货款、赔偿),后果不堪设想。


征和律师事务所贴心服务
作为企业法律顾问,我们深知老板们的痛点:怕法律服务贵、怕效果不明显。因此,我们推出 “先体验后付费”模式——您可先试用基础法律风险体检(含公司章程审查、合同漏洞扫描),满意后再签约。服务性价比极高,单次咨询费不到一顿饭钱,却能帮您避开“一人公司连坐”等致命风险。专注为企业筑牢防火墙,让您安心做生意,不必为“背锅”提心吊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