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后损害加重仍可索赔,已获残疾赔偿金不影响后续误工费主张-荆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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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5)鄂10民终1463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2014年7月8日18时15分许,向某军驾驶鄂某小型轿车沿荆州区荆州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浩然物流门前路段左后转弯掉头时,与沿荆州大道由南向北行驶由雷某驾驶的二轮轻便摩托车发生相撞,造成雷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后,事故双方将现场自行撤除。事故经荆州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一大队认定:向某军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雷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雷某受伤后,在荆州市某某医院住院治疗2次。2014年12月31日,经荆州楚信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雷某的伤残程度为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为10000元。车牌号鄂某小型轿车为某通物流公司所有,在某财保荆州市中山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500000元不计免赔率的第三者责任保险。雷某曾于2015年就此次交通事故提起诉讼并获得赔偿。2024年11月15日,雷某再次住院治疗5天,取出内固定装置。出院医嘱要求全休3个月,加强营养。雷某支出住院费9706.52元,购买拐杖、坐便椅费用160元,请护工支出560元,在村卫生室治疗支出500元。
一审法院判决某财保荆州市中山支公司赔偿雷某各项经济损失34542.73元;某财保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企业应警惕:交通事故赔偿不是"一锤子买卖"
很多企业负责人以为,交通事故赔偿完就"一了百了",特别是已经支付了残疾赔偿金后,后续就不用再负责了。但这个案例告诉我们:这是个危险的误解!
本案中,雷某在2015年已经获得残疾赔偿金,但10年后(2024年)因右跟距关节创伤性关节炎加重再次住院治疗。某财保公司认为"既然已经赔过残疾赔偿金,就不该再赔误工费",但法院明确指出:残疾赔偿金和误工费是两码事!
- 残疾赔偿金是对劳动能力永久丧失的补偿(雷某只是十级伤残,只丧失10%劳动能力)
- 误工费是对实际停工期间收入损失的补偿
就像您公司员工骨折后休养3个月,即使他最终能完全康复上班,这3个月的工资损失也该由责任方承担。同理,雷某这次住院5天+医嘱休息3个月,实际不能工作95天,这笔误工损失就是实实在在的新损失,与10年前的残疾赔偿金无关。
另外,法院还支持了雷某在村卫生室支出的500元治疗费。虽然只有500元,但说明了一个重要原则:只要费用真实合理,即使没有正式发票,有其他支出凭证也能获赔。企业千万不要因为"票据不规范"就简单拒赔,否则可能因小失大——本案中某财保公司就因这500元争议搭上了诉讼费和律师费。
给企业的三个实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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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把交通事故当"一次性事件"
尤其是涉及骨折、关节损伤等可能遗留后遗症的事故,要建立长期跟踪机制。建议在初次赔偿协议中明确约定:"如因本次事故导致后续治疗费用,双方另行协商解决",避免以为赔完就彻底免责。 -
医疗票据审核要专业
遇到手写收据、村卫生室证明等非正规票据,不要直接拒赔。应要求补充说明治疗必要性,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机构核实。本案中500元村卫生室费用之所以获支持,正是因为雷某只有5天住院记录,后续治疗符合医嘱。 -
误工损失要分阶段计算
员工因事故停工期间的工资损失必须赔偿,这是铁律!即使员工已获残疾赔偿金,只要他还能工作(哪怕是部分劳动能力),后续因治疗导致的误工损失仍需赔偿。建议企业建立事故员工档案,持续关注其康复和复工情况。
特别提醒: 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往往"没完没了"。本案从2014年事故发生到2025年二审判决,历时11年!企业如果处理不当,可能陷入反复诉讼,付出远超实际损失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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