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未尽明确说明义务须赔停运损失-公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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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5)鄂10民终2626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4年12月31日15时30分,在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毛家港镇毛家港新大桥路段,彭某驾驶一辆XXX小型轿车行驶时,因操作不当与对向正常行驶的曹某驾驶的XXX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彭某轻微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彭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曹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曹某的车辆于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月27日在宜昌某汽车维修公司修理。
另查明,彭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额3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曹某的车辆登记在他名下,用于网约车营运(通过某网约车平台接单)。平台流水显示,2024年9月17日至2025年9月16日期间,曹某日均收入222.88元;但事故停运期间(2024年12月31日至2025年1月27日),仅12月31日有5元收入。
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需赔偿曹某停运损失6235.64元(按日均222.88元×28天-5元计算),驳回交通费等其他诉求。二审维持原判,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
三、核心风险提示:免责条款“签字≠免责”,企业务必重视说明义务
这个案例看似是车主和保险公司的纠纷,实则给所有企业敲响警钟: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光让企业“签字”可不够,保险公司必须真正把条款“说清楚、讲明白”,否则赔钱没商量!
为什么保险公司输了?关键在于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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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运损失是法定赔偿项目
曹某的网约车是合法营运车辆,因事故停运28天,直接导致收入损失。法律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这类损失必须赔。保险公司想用“停运损失免赔”条款拒赔,本身没问题,但必须过第二关。 -
“电子签名”不等于“已说明”
保险公司提交了投保人陈某的电子签名文件(如《免责事项说明书》),但法院认为:- 文件长达11页,加粗内容太多,普通人根本看不出重点;
- 没证据证明业务员当时口头解释过“停运损失不赔”的具体后果(比如:“如果您的车是营运车,出事故后停运损失我们不赔”)。
简单说:保险公司把免责条款藏在一堆文件里,让企业随手一点就签了,等于没说明! 法律上这种条款直接无效,该赔还得赔。
对企业的重要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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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投保企业(如物流公司、网约车公司):
别以为买了保险就万事大吉!签合同时,务必要求保险公司:
✅ 用大白话解释哪些情况不赔(比如“营运车辆停运损失不赔”);
✅ 对免责条款单独签字确认(别让业务员塞一堆文件让你统一签)。
如果保险公司敷衍了事,及时录音或书面要求补充说明——这能成为未来打官司的救命稻草! -
作为保险/金融类企业:
别再玩“文字游戏”!履行说明义务必须做到:
✅ 免责条款单独列出,用加粗+简短语言说明后果(例如:“注意:营运车辆事故停运损失不赔”);
✅ 通过视频、问卷等方式证明客户“真听懂了”(比如让客户复述关键条款)。
否则,省下的说明时间,可能换来数万元赔偿金!
四、征和律所提醒:法律风险早预防,成本远低于事后补救
本案中,某保险公司因一个“懒说明”赔了6000多元,而企业日常经营中类似风险比比皆是——合同漏洞、员工纠纷、知识产权侵权……与其出事后焦头烂额,不如提前筑牢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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