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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决议确认股本清零后企业无需返还投资款-宜昌民间借贷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5 宜昌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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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号:(2025)鄂0506民初1867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2011年7月22日,周某向宜昌某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下公司)转账10万元,公司出具收条注明“收到周某入股款10万元”,但未办理工商登记。2013年7月10日,周某另向某下公司出借20万元,公司收据明确“借款20万元,按月息2%计息”。2020年1月8日,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某下公司回购周某的“股权”10万元,但未实际履行。2022年11月30日,某下公司制作《应付款》表,确认借款剩余74081.58元,经扣减亏损后实际应付63250.85元;同时制作《公司实付股金表》,确认股金经扣减后应付65180.31元。周某于2023年1月7日在两份表格上签字确认。2023年6月17日,某下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停止股本金退股,股本金清零”,并要求股东按比例承担250万元银行债务。周某参会并签字表示“随大流,股本亏了算了,公司返还”。2025年6月4日,周某起诉,要求某下公司返还10万元“入股款转化借款”及74081.58元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

法院判决:某下公司仅需向周某偿还借款本金63250.85元,并自2025年6月4日起按年利率3.1%支付逾期利息;驳回周某关于10万元“入股款”及额外利息的全部请求。

三、企业如何防范此类法律风险?——关键教训要牢记
这个案子看似是“借钱不还”的纠纷,实则暴露了企业最常见的三大“坑”:投资款与借款混同、口头承诺无证据、随意签字惹麻烦。普通老板可能觉得“都是自己人,写个条就行”,但法院只认白纸黑字的证据。咱们用大白话拆解风险点,帮企业避开雷区:

1. 投资款≠借款!别让“入股”变“糊涂账”
周某的10万元明明是合伙投资(用于某船经营),公司却收条写成“入股款”。结果:

2. 结算文件签字前,先看清楚再动笔!
周某在2022年《应付款》表上签字确认“借款只剩63250.85元”,2023年又在股东会决议上写“股本亏了算了”。法院直接认定:签字=你认了,别想反悔

3. 别把公司债务甩给“合伙人”——股东会决议要有法律依据
某下公司想让周某按比例承担250万元银行债务,理由是“股东会决议通过了”。但法院说:你俩只是合伙做船,这债务是公司欠的,和周某无关

一句话总结:企业要活久一点,钱进钱出必须“三有”——有协议、有凭证、有确认!口头说“算你的”“回头补”都是定时炸弹,法院只看签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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