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工程款被挪用企业难逃连带责任-十堰不当得利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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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案号:(2025)鄂0303民初378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原告王某与被告十堰某公司为挂靠关系,王某借用十堰某公司资质承接工程。2017年7月13日,第三人十堰某乙公司与十堰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工程造价417000元。合同签订后,王某实际进入现场施工并完工,某乙公司依约向十堰某公司支付了工程款项。其中,2019年4月27日,某乙公司向十堰某公司支付90000元工程款后,由张某(十堰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将此款直接转至其个人账户。2019年12月16日,某乙公司向十堰某公司支付工程款162000元,十堰某公司仅支付了王某120000元,欠付40200元。2020年8月28日,经王某与十堰某公司对账,十堰某公司及张某向王某出具欠条,确认欠款140200元(含10000元利息),承诺2020年10月1日前还款,逾期按年利率15.4%支付利息。
2022年5月20日,十堰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余某。此后,张某分别于2023年2月、3月、4月分三次共支付王某10000元。王某索要剩余款项未果,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判决结果:十堰某公司、张某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王某支付欠款130200元及利息(以1302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南
这个看似简单的"欠钱不还"案例,其实藏着三个让企业老板睡不着觉的风险点,看完赶紧自查:
风险点一:挂靠经营=给企业埋"定时炸弹"
王某借用十堰某公司资质接工程,这在建筑行业很常见,但法院直接认定这种操作存在重大风险。当某乙公司将工程款打给十堰某公司后,公司却把钱截留甚至转进法定代表人个人腰包,法院认定这属于"不当得利"——简单说就是"你拿的钱本来不该归你"。
企业避坑指南:
- 尽量别搞挂靠!挂靠行为本身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但企业仍要承担返还工程款的责任
- 如果必须合作,必须建立"工程款专户",确保业主打款直接进入该账户,且设置自动划转规则给实际施工方
- 保留所有施工过程证据(如现场照片、验收单),避免后期扯皮时拿不出证明
风险点二:老板把公司钱转自己账户=个人要还债
最扎心的是张某这个操作:作为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他把9万元工程款直接转到自己私人账户。法院直接引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通俗讲就是"公司面纱被捅破",本来公司欠债和老板个人无关,但因为你乱动公款,现在公司债要你个人一起还!
企业避坑指南:
- 公司账户和个人账户必须严格分开!连1块钱都不能混用
- 法定代表人转账需经股东会决议并留痕,大额转账必须备注用途
- 新《公司法》已加大处罚力度,这种行为可能面临罚款+刑事责任
风险点三:换法人≠甩债务,新老板照样背锅
十堰某公司辩称"现在的法人余某根本不知情",但法院明确说:公司是独立主体,就像一个人换了名字还是同一个人,前任欠的债现任必须还!2022年换法人,2023年王某催款,债务一分没少。
企业避坑指南:
- 收购公司前必须做"债务体检",查清所有隐形债务(建议花5000元请律师做尽调)
- 变更法定代表人时,必须在工商系统公示债务承接方案
- 新老法人交接要签书面协议,但注意:对外不能对抗债权人
特别提醒:本案中15.4%的年利率看着不高,但13万本金拖4年光利息就8万多!很多老板以为"拖一拖就过去了",实际上每天都在给债务"喂利息",越拖损失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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