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合伙借名开发房地产项目将承担连带责任-孝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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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9民终1082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9年5月12日,方某清与孝感某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签订《电力配套土建工程施工合同》,由方某清承建金都九龙城小区地下室专变土建施工工程,合同价款584300元。方某清按照约定完成施工并早已交付使用。因某甲公司无资金支付工程款,双方于2019年5月20日签订《商品房抵偿工程款协议书》,约定将某甲公司开发建设的房屋抵偿给方某清冲抵工程款。2022年6月30日,肖某成、姜某鹏、文乐胜与某甲公司签订《项目清算及合作协议书》,确认电力配套土建工程未付工程款584300元。后《商品房抵偿工程款协议书》被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效。金都九龙城项目系肖某成、文某安、姜某鹏三人合作开发,并以某甲公司名义建设。
法院最终判决:某甲公司支付方某清工程款5843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肖某成、文某安、姜某鹏对某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文某安、姜某鹏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三、核心风险提示:合伙开发房地产的连带责任陷阱
这个案例揭示了一个企业经营中极易被忽视的致命风险:以个人合伙形式"借名"公司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合伙人将面临无限连带责任。
很多老板以为,成立一个公司后,自己就只承担有限责任,亏了大不了就是投进去的钱。但本案中,肖某成、文某安、姜某鹏三人明明是以某甲公司名义开发"金都九龙城"项目,却仍被判决对58万多元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
关键在于:法院查明这三人是真实合伙人,某甲公司只是他们"借名"的工具。湖北省高院已认定"某甲公司系三名自然人以借名方式进行合伙事务的载体或者平台"。根据《民法典》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必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即使公司资产不够,债权人也能直接找合伙人个人要钱,从你的个人存款、房产甚至孩子压岁钱里扣!
更值得注意的是:
- 合同无效≠不用付钱:方某清个人没有施工资质,合同被判无效,但他干的活质量合格并已投入使用,法院仍判某甲公司必须付全款!
- 抵房协议可能白签:双方签了商品房抵债协议,结果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方某清不仅没拿到房,还得重新要工程款。
- 工程未验收≠不付款:房子已经用上了,法院就视为验收合格,必须付钱,不能以"没验收"为由赖账。
企业防范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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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玩"借名开发"游戏:想合作开发房地产?老老实实注册合伙企业或规范设立项目公司,明确各方权责。千万别用"某甲公司"当遮羞布,以为能隔离个人责任——法院火眼金睛,一查一个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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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问题别侥幸:施工方必须有相应资质,否则合同无效可能引发更多纠纷。发包方也要尽到审查义务,别为了省钱找"游击队",最后可能赔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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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债协议要谨慎:用房子抵工程款看似省事,但极易被认定为"以房抵债"无效(尤其当债务未到期或价格明显不合理时)。真要用这种方式,务必咨询专业律师设计合法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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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验收要及时:工程完工后必须及时组织验收并留存记录。像本案中"已投入使用"就被视为验收合格,发包方不能再以质量问题拒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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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协议要内外有别:合伙人内部可以约定各自承担比例,但对外必须明确:债权人有权找任何一个合伙人要全部钱!想在合伙协议里写"某人只承担30%"?对外无效!
现实很残酷:很多老板以为"公司"是个保护伞,结果在债务面前,法院轻轻一戳就破。本案中,文某安、姜某鹏可能根本没在施工合同上签字,甚至不是公司股东,就因为被认定为实际合伙人,兜里的钱就得拿出来还债。
四、专业法律护航,避免"连坐"风险
企业经营如行舟,法律风险似暗礁。本案警示我们:看似简单的合伙开发,背后可能藏着无限连带责任的"无底洞"。征和律师事务所专注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为企业提供极高的性价比法律顾问服务,可先试用满意后付款,用专业力量帮您避开合伙开发中的连环陷阱,让您的企业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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