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违约金约定过高法院可调整,动产抵押未登记不享优先权-孝感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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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902民初1312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被告武某、唐某梅系夫妻关系。2022年6月13日,原告孝感某甲有限公司与被告孝感某乙有限公司签订了《动产浮动抵押合同》,约定被告某乙公司自愿提供其现有以及将有的设备、原料、半成品、成品等动产为原告应收账款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律师费等,抵押期限自2022年4月25日至2025年4月25日。2022年6月16日,原告与被告武某、唐某梅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二人作为保证人对被告某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2024年4月至5月期间,原告与被告某乙公司共签订了7份《销售合同》,约定被告某乙公司向原告采购铝棒,货款总金额分别为6478349.22元、1681362.99元、800639.35元、1433137.83元、3819483.36元、2288945.4元、6402099.71元,付款时间分别为原告向卖方实际支付货款之日起4-8个月内付清,逾期按合同金额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采购并交付了全部铝棒。2024年10月,双方又签订2份《抵押合同》,被告某乙公司以其名下15处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其中11处房产作为第二顺位抵押物、4处厂房作为第三顺位抵押物,并均办理了抵押登记。但被告某乙公司仅于2024年9月3日、2024年12月31日分别支付20万元和10万元,剩余22604017.86元货款一直未付。
法院判决:被告某乙公司需支付剩余货款22604017.86元及按一年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的违约金;支付原告律师费30000元;被告武某、唐某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对被告提供的15处不动产享有第二、第三顺位优先受偿权;但驳回了原告对动产(设备、原材料等)的优先受偿请求。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这个案例看似是简单的"欠钱不还",实则隐藏了三个让企业栽大跟头的法律陷阱,普通老板很容易中招:
第一个坑:违约金不是想写多高就多高
合同里约定"逾期按日万分之五付违约金"(相当于年化18.25%),看似保障了卖方权益,但法院认为这明显高于实际损失,直接调整为LPR的4倍(目前约年化14%左右)。很多企业主觉得"违约金写高点才能震慑对方",其实太高反而无效。正确做法:约定违约金时参考LPR的1.3-1.5倍(目前年化约5%-6%),既能覆盖资金成本,又容易获法院全额支持。超过实际损失30%的,法院大概率会砍掉。
第二个致命伤:动产抵押不登记等于没抵押
本案中原告和被告早在2022年就签了《动产浮动抵押合同》,约定用设备、原材料等动产担保,但忘了去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办理登记。结果法院直接说"不享有优先受偿权"!这意味着万一被告破产,原告只能和其他普通债权人排队要钱,而排在不动产抵押之后的普通债权人往往血本无归。血泪教训:动产抵押必须在签订合同后24小时内完成线上登记(操作简单到手机就能办),否则签再多合同也是废纸一张。
第三个隐形雷:保证责任可能"过期作废"
本案中被告武某、唐某梅之所以要承担连带责任,关键在于《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了"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到期后三年",且原告在期限内起诉了。但现实中很多企业签保证合同时只写"长期有效"或没约定期限,根据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保证期间只有6个月!重要提醒:给他人担保时务必写明"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债权人也要记得在到期后3年内主张权利,否则保证人就能合法"赖账"。
给企业的实用建议:
- 合同付款条款要写清"具体哪天付多少钱",避免"尽快支付"等模糊表述;
- 每笔交货必须留痕——让对方在送货单签收"货已收、无质量问题";
- 抵押担保分两步:签合同+办登记(不动产去房管局,动产上征信中心官网);
- 定期核对账目,发现拖欠立即发《催款函》并保留邮寄凭证,这能中断诉讼时效。
企业主们别等官司打输了才后悔!就像本案原告虽然赢了,但2200多万货款拖了一年多,光资金成本就损失上百万元。提前做好这些"法律防身术",比事后找律师打官司省心一百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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