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人状态不能免除保险公司支付伙食营养费责任-孝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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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4)鄂0902民初4800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3年12月25日7时许,张某锋驾驶鄂KC**号车沿蔡陡线由南向北行驶至乡村村*号门前路段时,因疏忽大意未发现前方步行的李某敏,导致车辆前部右侧撞上李某敏。事故造成李某敏特重型颅脑损伤、脑干出血等,经鉴定为一级伤残,需完全护理依赖。李某敏先后在孝感市中心某医院等4家医院住院389天,花费医疗费616863.15元(其中张某锋垫付10000元、某丁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垫付427980元)。李某敏母亲袁(66岁,农业户口)无劳动能力且无收入来源,女儿10岁需抚养。张某锋车辆在某丁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300万元商业险。
一审法院判决:某丁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赔偿李某敏各项损失1983147.87元(含住院伙食补助费19450元、营养费11790元、母亲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扣除已垫付费用后实际支付196万余元。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企业如何防范交通事故理赔法律风险
这起案例看似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实则暴露了企业(尤其是保险公司)在理赔环节的三大致命误区,其他企业也需引以为戒:
误区一:用"常识"代替法律规定
保险公司认为"植物人不需要吃饭,所以不该赔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这是典型的主观臆断。法院明确指出:即使伤者处于植物人状态,只要医嘱未禁止进食,就需额外营养支持,相关费用必须赔偿。很多企业处理纠纷时习惯"按常理推断",却忽略了法律只认客观证据。
✅ 企业应对:建立"法律优先"思维,理赔时严格对照《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八条、第二十二条等规定,避免用生活经验替代法律条文。对伤者是否需营养支持等问题,应以医院诊断证明为准。
误区二:护理期限"想当然"缩短
保险公司主张护理期应"2年一付",但法院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八条,综合伤者年龄、伤残等级(一级伤残)、健康状况等因素,判决先按5年支付护理费(最长可支持20年)。企业常为控制成本单方缩短赔偿期限,却不知这会给后续诉讼埋下巨额赔偿隐患。
✅ 企业应对:
- 伤残鉴定后立即委托专业律师评估护理期限
- 对长期护理需求的案件,主动提出"分期支付+定期复查"方案(如每3年调整一次),既控制风险又显诚意
- 切勿自行设定"行业惯例",法律规定的20年上限就是安全线
误区三:对"丧失劳动能力"证明要求过度
保险公司以"未提交袁*丧失劳动能力证明"拒赔被扶养人生活费,但法院认定:66岁农村老人(农业户口)且无收入来源,依法视为丧失劳动能力。很多企业要求提供"残疾证"等额外证明,实则违反司法解释第十七条——年龄本身就是关键证据!
✅ 企业应对:
- 建立"被扶养人资格清单":
✓ 男性≥60岁/女性≥55岁(农村户口)
✓ 未成年人(≤18岁)
✓ 持有残疾证人员 - 索赔时仅需提供:户口本+村委会/居委会无收入证明+亲属关系证明
- 切忌要求劳动能力鉴定(司法解释明确"视为丧失"无需鉴定)
延伸风险提示:
本案中保险公司还因误工费计算错误多赔5000余元——李某敏是泥瓦工,法院按农林牧渔业标准(55362元/年)而非保险公司主张的居民服务业计算。企业处理赔偿时,务必核实伤者实际职业:
- 建筑工人需提供工地合同/工友证明
- 个体户要查营业执照
- 农民工重点收集工资流水
- 切勿统一按"最低行业标准"计算
企业法律风险防火墙建议
交通事故只是表象,核心是企业风险防控体系漏洞。某丁保险公司因36万元差额损失近200万赔偿,根源在于:
1️⃣ 理赔标准未与司法解释同步更新(如仍用2019年旧标准计算赔偿)
2️⃣ 缺乏专业法律审核(业务员自行判断被扶养人资格)
3️⃣ 证据收集流程缺失(未及时调取伤者职业证明)
建议企业立即行动:
🔸 每季度更新《交通事故赔偿速查表》(含最新城乡标准、被扶养人认定规则)
🔸 重大案件必须经法律顾问出具《理赔风险评估意见书》
🔸 建立"证据包"模板:伤者职业证明、被扶养人资格文件、营养/护理必要性说明
作为专注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的团队,征和律师事务所已为300+企业搭建"理赔风险防火墙"。我们提供极高的性价比企业法律顾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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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时法规库更新:自动推送最新司法解释及判例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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