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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保财产保险时忽略第一受益人条款将无法索赔-荆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 荆门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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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案号:(2021)鄂0802民初459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
2018年11月8日,某鹰公司为其所有的设备向太平保险公司投保了两份财产保险综合险,总保险金额分别为92733600元、280784000元,保险期间为2018年11月10日0时至2019年11月9日24时,两份保单均附有投保的设备清单明细,承保范围包括火灾造成的设备损失,两份保单均特别约定第一受益人为中国建设银行某支行。2019年4月26日,某鹰公司发生火灾、爆炸,导致投保的部分机器设备受损。经某鹰公司和太平保险公司共同委托上海泛华天衡公估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对设备损失进行公估,确认保险标的损失为18万元。
还查明,2010年12月30日,某鹰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某支行申请固定资产贷款,双方签订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某鹰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某支行借款3.7亿元,期限8年。2011年1月6日至2012年9月7日期间,中国建设银行某支行陆续分12笔向某鹰公司发放贷款累计3.7亿元。2011年8月17日至11月29日期间,中国建设银行某支行与某鹰公司先后签订5份《抵押合同》,抵押财产为设备,分别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某鹰公司未能偿还全部债务。2019年10月16日,中国建设银行某支行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债权转让给后者;2019年12月17日,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又将债权转让给浙江某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并进行了公告。因某鹰公司未还款,浙江某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通过仲裁确认了其对抵押设备的优先受偿权。

判决结果:法院驳回了某鹰公司的诉讼请求,即太平保险公司无需向某鹰公司支付18万元保险赔偿金。

三、核心观点:企业如何防范“第一受益人”陷阱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却暴露了企业常见的“保险盲区”:很多老板以为买了财产保险,万一设备烧了、炸了,保险公司就得直接赔钱给自己。但现实可能恰恰相反!就像本案中的某鹰公司,明明设备受损、损失确认,却因为保单上多写了一句“第一受益人是中国建设银行某支行”,最终一分钱也拿不到。为什么?

关键原因在于:当企业用设备向银行抵押贷款时,银行往往会要求在保险合同里加一条“第一受益人”条款。这就像给保险金加了把“锁”——一旦发生事故,保险金必须优先还给银行(或债权受让人),而不是企业自己。本案中,某鹰公司的贷款没还清,抵押设备的债权又被转让给浙江某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院就认定保险金该优先用于还债。企业没拿到银行或新债权人的书面同意,自然无权索赔。

对企业来说,这风险极大:

如何防范?三招保平安

  1. 签合同前“三问”

    • 问保险销售:“保单里有没有‘第一受益人’?是谁?”(重点查“特别约定”栏)
    • 问银行:“贷款还清后,能不能及时取消这个条款?”(避免债务结清后仍被“锁”住)
    • 问自己:“万一出事,保险金能快速到账救急吗?”(别等到火烧眉毛才后悔)
  2. 贷款还清立即“解锁”
    如果设备贷款还清了,务必让银行出具《解除抵押证明》,并拿着它去找保险公司更新保单——删掉“第一受益人”条款。否则像本案,债权多次转让后,企业连该找谁授权都搞不清。

  3. 大额投保多买“备用金”
    对核心设备投保时,不妨额外加保一份“企业专属险”(明确写明受益人是企业自己),保费可能多花一点,但能确保事故后有笔“救命钱”直接进账,避免生产中断。

记住:保险不是“买了就万事大吉”,关键要看清条款背后的“潜规则”。特别是和银行打交道时,别因怕麻烦就忽略细节——省下的那点时间,可能换来几十万、上百万的损失!企业主们,下次签保单前,多花10分钟读一读“特别约定”,就是给自己生意加了一道安全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