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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字号易引发侵权风险-荆门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荆门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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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案号:(2021)鄂08民初7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浙江某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某冠公司)于1998年成立,是浙江省较早注册的装修公司,持有"中冠"系列商标(第1391821号、第3153051号等),核定服务包括室内装潢、设计等。该公司在华东地区设有25家子公司,曾获"浙江省建筑装饰行业百强企业"等荣誉,"中冠"标识已形成较高知名度。
钟祥市某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钟祥某冠公司)于2017年成立,经营范围含装饰材料零售。经取证发现:该公司在店铺门头、外墙、宣传海报及办公用品上突出使用"中冠装饰""中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字样,且未在起诉前收到浙江某冠公司的整改通知。
法院判决:

  1. 钟祥某冠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中冠"文字;
  2. 30日内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删除"中冠");
  3. 赔偿浙江某冠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3万元;
  4.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风险提示:企业取名用标要避开这些"雷区"
本案看似是两家"中冠"公司的名称之争,实则是企业经营中忽视商标权与商号冲突的典型教训。我们提炼出3条企业必须警惕的"红线":

1. "搭便车"取名=给侵权埋雷
钟祥某冠公司成立时间(2017年)远晚于浙江某冠公司(1998年)及商标注册时间,却仍用"中冠"作为核心字号。法院明确指出:当他人商标已具知名度,你在同类服务中使用相同字号,哪怕工商注册通过,也构成侵权。很多企业误以为"工商能注册=合法",实则商标权保护范围大于企业名称登记范围——就像不能因为"西湖"是公共地名,就随意开"西湖茅台酒厂"。

2. 门头招牌突出使用他人商标最危险
本案中,钟祥某冠公司在门头、海报等显著位置单独放大"中冠"二字,直接被认定为"商标性使用"。根据法律规定:在相同服务中突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近似的标识,无需证明实际混淆,即可判定侵权。企业日常经营中若需引用他人品牌(如加盟、授权合作),必须保留书面许可证据,否则"用一次赔一次"。

3. 赔偿金额可能远低于你的侥幸心理
原告主张30万元赔偿,法院仅支持3万元,表面看"赔得少",实则暗藏更大危机:

企业自查三步走
命名前必做"商标体检":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官网",用"商标查询"功能免费检索拟用名称是否已被注册(重点查第35、37、42类等服务类别);
门头设计留"安全距离":若使用他人授权品牌,必须在招牌中清晰标注"授权店"字样,字号大小不超过自有品牌;
收到侵权通知别硬扛:立即暂停争议标识使用,联系专业律师评估风险。本案中被告若在起诉前整改,或可避免赔偿。

品牌是企业的命脉,合规是命脉的护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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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文中"中冠"均按要求替换为"某冠",人物姓名已做脱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