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车辆作业事故也属交强险理赔范围-沙洋生命权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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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案号:(2025)鄂0822民初1043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5年1月8日9时37分许,范某在沙洋县道大厦工地做检测工作,杨某驾驶鄂H0****号大型汽车从另一货车上吊钢梁时挂钩在下降过程中碰到了钢梁致钢梁掉落,砸伤了范某的左脚第四指和第五指。接群众报警,沙洋县公安局沙某派出所民警出警后,在现场了解情况后出具了出警说明。范某在事故发生当日被送往沙洋县某某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10天,支出医疗费用10903.27元,于2025年1月18日出院。出院记录上载明"出院诊断:开放性多发性足骨折,左足第4、5趾毁损伤,左腓骨挫伤,踝关节积液。出院医嘱:全休3月,院外定期创面换药,防止感染,术后2周后酌情拆线,不适随诊。"2025年4月21日,范某支出门诊费213.82元。2025年5月9日,沙洋金维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范某因人体损伤所受第4、5趾离断伤致左足功能丧失分值达10分以上构成十级残疾。2、范某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分别为120日、90日和90日。范某支出鉴定费1560元。
另查明,杨某系湖北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雇请的司机,持有B2D证,事发时处于工作期间,其驾驶的某甲公司所有的鄂H0****号车辆在中国某乙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保险限额为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间均自2024年3月20日0时起至2025年3月19日24时止。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法院判决某乙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范某保险赔偿金141140.72元,驳回范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提示
这起案件的核心在于:特种作业车辆在工地作业过程中造成的事故,也属于交强险的理赔范围。很多企业老板可能认为,只有在道路上行驶的车辆发生事故才算"交通事故",工地、厂区内的作业事故不在保险理赔范围内,这个想法是大错特错的!
本案中,保险公司某乙公司一开始也持这种观点,认为"吊车在工地作业时导致他人受伤属于作业事故,而非交通事故,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但法院明确指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同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复函也明确指出,"用于起重的特种车辆在进行作业时发生的责任事故,亦属于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
这意味着,无论你的吊车、泵车、挖掘机是在马路上行驶时出事,还是在工地、厂区内作业时出事,只要造成他人损害,都在交强险和商业险的理赔范围内!
对企业来说,这个案件提示了三大风险点:
第一,特种车辆必须投保交强险和足额商业险。很多企业只给运输车辆投保,却忽视了吊车、泵车等特种作业车辆的投保。本案中,正是由于某甲公司为吊车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商业险,才避免了自己直接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没投保,14万多元的赔偿就得企业自己掏腰包了!
第二,员工操作必须规范,安全培训不能少。虽然最终由保险公司赔偿,但如果员工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企业赔偿后还可以向员工追偿(本案中杨某未到庭,法院未认定其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工地现场一定要有安全管理人员监督,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定期进行安全培训。
第三,事故处理要及时规范。本案中,派出所的《出警说明》成为关键证据。企业遇到类似事故,应立即报警并保护现场,让公安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同时及时送医并保留所有医疗记录。不要试图私下和解而不留痕迹,否则后续理赔会非常麻烦。
特别提醒建筑、工程类企业:工地上的吊车、泵车、挖掘机等特种车辆,必须像对待普通货车一样,投保足额的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不要以为"在工地作业不算交通事故"就心存侥幸,一旦出事,赔偿金额可能远超企业承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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