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追偿必须证据扎实才能拿回钱-咸安追偿权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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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追偿权纠纷
案号:(2025)鄂1202民初3259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2022年12月12日17时,董某驾驶的鄂L7车辆在咸安区金泉湾路与余某国驾驶的鄂某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公安部门认定董某负全部责任,余某国无责任。事故后,鄂某****轿车维修费共计5591.78元。中国某财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咸宁某财公司)于2022年12月24日支付了3591.78元。该车实际所有人为余某,在咸宁某财公司投保了车损险(保额82460.8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余某将车辆损失索赔权益转让给了咸宁某财公司。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董某向咸宁某财公司支付车损费3591.78元,但驳回了剩余2000元的索赔请求。因为咸宁某财公司只提供了3591.78元的支付证据,无法证明剩余金额已实际支付。
三、核心风险提示:追偿不是“空口白话”,证据不足必吃大亏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藏着企业极易踩坑的致命细节:保险公司赔了钱后,想向责任方追回损失,必须“一手交钱、一手交证”。
- 为什么只拿到3591元?
咸宁某财公司主张5591元,却只证明了3591元已实际支付(比如银行转账记录、维修发票)。法院直接说:“拿不出证据的部分,我没法支持。” 现实中,很多企业以为“事故认定书+口头承诺”就够了,结果像本案一样,钱花了却要不回来。 - 企业必须警惕的3个风险点:
- “赔了就等于能追回”是误区:
保险公司代客户垫付维修费后,才有权向责任方追偿(法律叫“代位求偿权”)。但关键不是“赔了没”,而是“赔了多少、怎么赔的”。就像本案,咸宁某财公司拿不出剩余2000元的支付凭证,法院直接砍掉这部分。 - 证据链必须完整闭环:
从事故认定书→维修清单→支付记录→权益转让书,缺一环就可能败诉。本案中,若咸宁某财公司能补充剩余2000元的转账记录或发票,结果可能完全不同。 - 责任方也可能“钻空子”:
如果企业用车发生事故(如本案董某),对方保险公司追偿时证据不足,企业本可少赔钱;但若自家车被撞,自家保险公司证据不全,反而拿不到全额赔偿。无论主动被动,证据都是企业的“护身符”。
- “赔了就等于能追回”是误区: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 对保险企业:支付赔偿时,必须同步保存电子凭证(如银行流水备注“XX事故维修费”)、维修厂盖章清单,并让客户签署书面权益转让书。
- 对普通企业(尤其用车频繁的):
- 投保时确认车损险保额是否覆盖实际风险(本案中保额8万,维修仅5千,足够覆盖);
- 事故后立即拍照留存现场、维修单据,哪怕小刮蹭也要保留记录;
- 若被追偿,仔细核对对方证据——像本案董某若出庭质疑“3591元哪来的?”,可能连这3591元都不用赔。
记住:法律只保护“有证据的权利”,不是“有道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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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案例依据(2025)鄂1202民初3259号判决书改编,人名及公司名已按司法惯例脱敏处理(如余卫国→余某国、中国某某财产保险→中国某财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