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置换后签订买卖合同企业未注意关联性被判必须办证-咸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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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1202民初8291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1年,钱某购买案外人湖北某公司开发的咸宁市咸安区房屋,2013年钱某付清全部购房款(含契税、维修基金、水电气报装费用等)。因湖北某公司未能如期交付房屋,钱某诉至法院,2018年3月22日经法院调解,湖北某公司同意在2018年5月31日前向钱某交付兴旺城二期12栋二单元103号房屋和相关的产权证件,并赔偿经济损失40000元。
2019年11月8日,因原房屋已抵押他人,湖北某公司(蒋某)与钱某签订《房屋调换协议书》,约定将金桂名苑2号楼503号房无偿调换给钱某,并将5号楼1号车库无偿给钱某。2019年11月22日,钱某、潘某与咸宁市某安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金桂名苑2幢1单元503室,同日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
另查明,金桂名苑二期项目由咸宁市某安有限公司与案外人余某合作开发,蒋某经办了案涉房屋的置换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事宜,合同签订后,咸宁市某安有限公司未向钱某、潘某催要购房款。
法院判决咸宁市某安有限公司在15日内为钱某、潘某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案件受理费50元由该公司承担。
三、企业必须警惕的法律风险:合同关联性疏忽=自找麻烦
这个案子表面看是"办证纠纷",实则暴露了企业最大的合同管理漏洞:只盯着眼前合同,却忘了查"家谱"!
咸宁市某安有限公司明明知道这套房是用于置换的(前手开发商欠债用房抵账),却还按正常买卖流程签合同、办备案,事后又耍赖说"没收到房款"。法院直接戳穿:你签合同时不吭声,办备案时还积极配合,现在反悔?晚了!签了字、盖了章,就等于认了账——这是企业最容易栽跟头的"隐形陷阱"。
三大血泪教训,企业必须牢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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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合同"可能背着"旧债务"
本案中,某安公司以为签的是普通买卖合同,其实背后连着法院调解书+置换协议。就像你买了辆二手车,结果发现原车主欠了修理费——企业签合同时必须查清标的物"身世":- 问清楚:这房子/货物/项目有没有"前科"?
- 查档案:有没有调解书、置换协议、抵押记录?
- 做备注:在合同里写明"已知悉前期置换安排,购房款通过XX方式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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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催款≠能赖账
某安公司辩称"原告没付房款",但法院指出:置换协议已明确"无偿调换",你签合同时不提异议,事后又不催款,等于默认接受。企业常见误区:以为不收钱就能脱责,结果反而坐实了特殊交易性质。
正确操作:遇到置换、抵债等特殊交易,要么当场在合同写清"无需支付房款",要么签补充协议,绝对不能装鸵鸟! -
合作开发≠责任甩锅
金桂名苑是某安公司和余某合作开发的,但法院只判某安公司担责——挂你公司名,你就得兜底!很多企业以为"合作开发"能分散风险,实则风险更集中:- 对外责任永远以签约主体为准;
- 内部合作条款(比如"责任归余某")不能对抗第三方。
必须做到:合作前签好《责任划分协议》,但对外签约时要明确"由XX公司全权负责履约"。
防范口诀:一查二写三留痕
- 查:签合同前查清标的物历史(用"天眼查""裁判文书网"搜关联方纠纷);
- 写:在合同里白纸黑字写清特殊背景(例:"本交易基于2019年11月8日置换协议,购房款已结清");
- 留:保存所有沟通记录(微信、邮件别删,关键节点拍照录像)。
企业总以为"省事=高效",却不知省下的每一步核查,都在给未来埋雷。本案中某安公司若在签约时多问一句"房款怎么处理",或者让法务看一眼置换协议,50元诉讼费和败诉污点本可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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