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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盖章后别想用 实际使用人不同 甩锅-来凤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7 恩施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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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28民终1303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
来凤某业有限公司系2022年12月9日登记成立的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木材销售等。恩施某商有限公司系2022年9月1日成立的公司,经营范围为建筑材料销售等。2023年11月10日,双方签订《购销合同》,约定来凤某业公司向恩施某商公司供应木方、模板等建材,总金额313050元,工程地址为来凤县翔凤镇冯家坪某馆一期建设项目。双方均在合同上加盖公章。

合同签订后,来凤某业公司从2023年11月10日起向该工地供货,截至2024年1月14日共供货19次,货款合计706060元。恩施某商公司在工地现场管理人田某(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夫妻关系)多次付款:2024年2月转账60000元,3月公司转账20000元,8月付款220000元,2025年1月付款50000元,合计350000元。来凤某业公司应要求开具了多张增值税发票,其中部分发票应田某要求开给了湖北某建有限公司。

另查明,该项目建设方为某丁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某),吴某龙系木工班组分包人,与某丁公司约定"包工包料"。来凤某业公司的19份送货单均由吴某龙签字确认,项目完工后运回未使用材料价值52000元。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恩施某商公司向来凤某业公司支付剩余货款30406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3.1%从2025年3月起算),二审维持原判。

三、核心风险警示:盖章=责任,别被"帮忙"坑了钱!
这个案子就像"自己挖坑自己跳"的典型——恩施某商公司以为只是帮吴某龙"走个合同、开个发票",结果法院直接判其支付30多万货款!关键问题在于:企业一旦在合同上盖章,就别想用"实际是别人用货"当挡箭牌

法院查清了三个铁证:
1️⃣ 合同是自己盖的章:白纸黑字写着"需方恩施某商公司",盖了公章就代表公司行为,不是个人能随便否认的;
2️⃣ 钱是自己付的:公司及田某多次转账35万元,还让对方开70多万发票,等于亲口承认"这货就是我买的";
3️⃣ 没证据证明"帮忙":主张"为吴某龙抵税签合同",却拿不出书面协议,法院只能按事实判。

企业老板必看风险清单
别当"盖章工具人":亲戚朋友说"帮忙签个合同走流程",你一盖章就是债务人!就算实际用货的是别人,合同责任仍要你扛。
发票不是免责符:以为开给第三方发票就能脱身?错!结合付款记录,反而会成为法院认定你是买方的关键证据。
超量供货要留痕:合同约定31万,结果收了70万货,却没签补充协议。法院视为默认接受,多出的钱照样得付!
微信记录别乱删:田某要求"发票开给某建公司"的聊天记录,成了证明恩施某商公司主导交易的铁证。

血泪教训:企业经营中,盖章前问三遍
"谁真正要货?"
"钱由谁支付?"
"出问题谁兜底?"
没有书面约定,千万别当"背锅侠"!

四、专业护航,防患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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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文中企业名称及人名已按规范隐去真实信息,案例细节源自真实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