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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借款员工签字不必然担责 - 仙桃民间借贷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5 仙桃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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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号:(2025)鄂96民终95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2022年9月,仙桃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因经营需要对外增资扩股,汪某通过该公司股东王某介绍欲投资入股1000000元。汪某按照仙桃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指示,分别于2022年9月27日向仙桃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林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900000元,附言备注“借款”,于2023年1月5日向王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100000元。2024年2月2日,因仙桃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经营不善,经协商,仙桃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及其股东陈某共同向汪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条,本人陈某,身份号:42900419****,2022年10月1日找汪某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大写:壹佰万元整),用于仙桃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经营,现因经营困难,暂时无法归还借款。经双方协商,约定2024年4月15日归还借款。(1)如有新的投资人,2024年4月15日之前归还500000元(大写:五十万元整),余款将于2024年12月30日归还。(2)2024年4月15日之前如果没有新的投资人,仙桃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将破产清算,清算资产将用于偿还此债务。自2024年4月20日起,汪某可以到仙桃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借款人:陈某,181****8028,仙桃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2024年2月2日”。借条出具后,因未能按约找到新的投资人,2024年4月23日至2024年5月21日期间,股东王某陆续将仙桃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设备变卖后向汪某偿还借款465200元。后经汪某催讨,余下借款仙桃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未偿还。另查明,陈某系仙桃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及股东。

法院最终判决:仙桃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向汪某偿还借款534800元及利息(自2025年3月20日起按年利率3.1%计算),但驳回了汪某要求陈某个人承担还款责任的所有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员工签字不等于个人担责,企业务必规范文件签署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藏着企业常踩的“大坑”:员工代表公司签字时,如果表述模糊,企业可能误以为“个人也要还钱”,但法院实际只认公司责任

汪某起诉时咬定“借条上写着‘本人陈某借款’,陈某必须一起还钱”,但法院一查真相:

  1. 签字背景是关键:陈某在签借条前根本不认识汪某,是公司股东王某找汪某“投资”,后来公司经营不善才协商转成借款。陈某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是经股东集体同意才出面沟通还款的,本质是“代表公司办事”。
  2. 内容指向公司债务:借条里写“用于公司经营”,还款方案也全是“公司找新投资人就还”“公司破产清算就还”,连实际还钱的也是公司股东变卖设备所得。法院认为,陈某签字只是职务行为,没半点“我陈某个人承诺还钱”的意思
  3. 模糊表述埋隐患:借条开头写“本人陈某借款”容易误导人,但结合整体内容(比如“借款人”后面跟着公司盖章、还款主体全是公司),法院认定这是表述不严谨,不能强行把公司债务“甩锅”给员工个人

对企业的重要提醒

很多老板觉得“员工签了字就得负责”,但法律只看真实意思和实际行为。企业若不规范管理,轻则像本案被告汪某一样白忙一场,重则可能让无辜员工背债,甚至引发员工离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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