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随意在他人欠款文件上盖章可能被认定为共同还款责任人-仙桃委托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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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委托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9004民初5346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为加强仙桃市华中某场的统一规划和经营管理,2019年6月30日,陈某与仙桃市某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华中某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约定陈某将其购买的位于某市场某栋某层某号、面积107.13平方米的商铺委托某丙公司经营管理,委托经营期限五年即从2019年7月29日至2024年7月28日。双方约定,委托经营期内,陈某2019年7月29日至2022年7月28日的商铺税前收益为8608元、2022年7月29日至2023年7月28日的商铺税前收益为51645元、2023年7月29日至2024年7月28日的商铺税前收益为60253元,合计120506元。支付方式约定为:第四年度支付前四年度总收益,每半年支付一次;第五年度支付该年度收益。合同约定如某丙公司逾期支付超过10日,应自第11日起按逾期金额的日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陈某将商铺交付给某丙公司经营管理。截止2024年9月29日,某丙公司五次共计向陈某支付委托经营款42653元(税前),仍下欠77853元。
2024年7月4日,某丙公司和仙桃市某物业有限公司共同向业主集体致函,就拖欠委托经营款说明原因并提出以房抵款、签订借款协议等解决方案。陈某未接受上述方案。另查明,某物业公司系一人公司,仙桃市某置业有限公司系其唯一股东,持股比例100%。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某丙公司向陈某支付委托经营款77853元及违约金;某物业公司对某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某置业公司对某物业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核心问题1:为什么物业公司要为别人的债务"背锅"?
本案中,某物业公司明明不是合同当事人,却因在《致全体业主的函》上盖章,被法院认定为"债务加入",必须和某丙公司一起还钱。很多企业负责人以为,只是帮忙发个函、盖个章而已,没什么大不了。但法律上,在确认债务的文件上盖章,尤其是以公司名义盖章,很可能被认定为企业自愿加入债务关系。就像本案中物业公司,只是在欠款说明文件上盖了章,法院就认为它"主动承担了还款责任"。
企业防范建议:
- 盖章前必须问"为什么":任何文件盖章前,务必确认盖章的法律意义。如果是帮别人确认债务、提供担保或承诺还款,必须经过法务审核。
- 明确标注用途:如果确实需要协助发函,应在文件中注明"本函仅用于信息告知,不构成债务确认或担保"等字样。
- 建立盖章审批制度:公司应规定超过一定金额的文件盖章必须经法定代表人或法务负责人签字同意,避免员工随意盖章。
核心问题2:为什么置业公司要为物业公司的债务"买单"?
某物业公司是一人公司(只有一个股东),某置业公司作为唯一股东,本以为可以"隔绝"风险,却因无法证明"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相互独立"而被判连带还款。《公司法》明确规定:一人公司的股东必须自证"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否则必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某置业公司收到法院传票却不出庭、不提交证据,等于自动放弃抗辩权利,法院只能推定财产混同。
企业防范建议:
- 财务必须"泾渭分明":一人公司的股东尤其要注意,绝对不能用公司账户支付个人消费,也不能用个人账户收公司款项。
- 每年做专项审计:保留完整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证明公司财产独立,这是未来应对诉讼的关键证据。
- 股东决策要留痕:涉及公司重大决策时,应通过正式股东决议文件,避免口头指令导致权责不清。
延伸警示:三个"不要"帮你避坑
- 不要轻信"只是走个形式"——很多企业吃亏在"帮忙盖个章""签个字没问题",结果背上巨额债务。
- 不要逃避法院传票——本案三被告全部缺席庭审,等于把胜诉权送给对方。收到法院文书必须认真对待!
- 不要忽视一人公司的特殊风险——一人公司结构简单但风险集中,必须比普通公司更注重合规管理。
作为企业,与其事后花大价钱打官司,不如事前花小钱做预防。一份严谨的合同审查、一次规范的盖章培训、一套完整的财务制度,往往能避免数十万甚至上百万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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