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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作中补偿条款不明易惹纠纷,写清归属可保权益-宜都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宜都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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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合同纠纷
案号:(2021)鄂0581民初24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6年5月1日,原告湖北某恒非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北宜都某荣石材工业有限公司签署《码头装卸合作协议》,约定在被告某荣公司位于宜都市枝城镇的洋溪码头为原告装卸石料。原告负责出资建设振动筛全套水洗设备并承担安装费(约32万余元),被告某荣公司负责场地及基础工程费。协议明确约定:若因政府规划需征收码头,原告投入的补偿归原告所有。同年9月5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合同,进一步确认设备清单。2017年11月26日,枝城镇政府与被告某荣公司签订码头退出清场协议,被告某荣公司获得全部补偿款(含原告设备)。经评估,原告设备价值273975元,但被告某荣公司未将该款项支付给原告。原告多次索要未果后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被告某荣公司需在10日内向原告支付273975元;驳回原告对枝城镇政府的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企业合作务必写清“补偿归谁”,模糊条款等于埋雷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实则给所有企业敲响警钟:合作中资产补偿归属不写明白,真到拆迁、征收时,血汗钱可能打水漂!

原告能赢,关键就赢在协议里白纸黑字写清了“你的投入归你”。试想:如果协议只说“双方共同处理”,或者压根没提补偿归属,法院根本无从判断谁该拿钱。现实中,很多企业老板碍于面子,觉得“都是熟人,口头说说就行”,结果一出事——合作伙伴推脱“补偿款没你的份”,政府说“钱已付给业主”,企业只能自认倒霉。

更值得警惕的是,补偿金额容易“缩水”。本案中,原告主张31万余元,但法院只支持了评估价27万余元。原因很简单:协议没约定按成本价补偿,只按实际评估值算。很多企业以为“我花多少钱建的,就该赔多少”,但法律认的是合同约定+客观证据。如果没保留设备购买发票、施工合同等凭证,连评估价都拿不到。

给企业的3条避坑建议:

  1. “写进合同”比“口头承诺”管用100倍
    无论是设备、装修还是技术投入,必须在协议中明确写清:“若遇征收/拆迁,XX资产补偿款归投资方所有”。别用“双方协商”“视情况处理”等模糊表述,要具体到金额计算方式(例如“按评估值100%支付”)。

  2. 留好“花钱证据”,关键时刻能救命
    设备发票、施工合同、付款记录必须存档。本案原告因保留了投资证据,才能锁定27万余元补偿;若只凭口头说“我花了32万”,法院可能直接驳回。

  3. 别把“政府”当付款方,责任主体要锁死
    原告曾要求枝城镇政府直接付钱,但法院指出:政府只和码头业主(某荣公司)有合同关系。补偿款必须约定由合作方(如本案某荣公司)支付,否则企业只能找错人白跑腿。

合作不是拉关系,而是签清楚“钱归谁”——这是企业风控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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