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劳动合同却因意外险被认定劳动关系-宜都劳动争议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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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动争议
案号:(2017)鄂05民终2240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6年6月24日,宜都市某盈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给李某投保了一份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54000元,保险期限为2016年6月29日至2017年6月28日。2016年9月23日,李某在该公司从事搬运工作时受伤,与田某、杜某能、江某等人一起工作,因蒸汽砖破损致伤。经带班负责人杨继春告知公司"谢科长"后,"谢科长"安排车辆将李某送至医院,并通知李某亲属,预交了部分住院费用。
李某提供了田某、杜某能、江某等人的证言,这些证人当时仍在宜都市某盈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工作;提供了"谢科长"与李某亲属的通信记录和预交住院费的清单;还提供了公司2016年9月工资花名册,上面有证人田某、杜某能、江某的名字。宜都市某盈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李某从未签订过劳动合同。
法院判决结果:一审法院驳回了宜都市某盈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确认李某受伤时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了该公司的上诉请求。
三、企业用工风险警示:别让"小疏忽"变成"大麻烦"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却揭示了企业用工中一个极其普遍却又危险的误区:认为"不签合同就不是员工"。很多企业主觉得,只要不跟员工签劳动合同,就能规避用工责任,但实际上,法院认定劳动关系可不是只看一纸合同。
为什么法院会认定劳动关系存在?关键证据有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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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保险成"铁证":公司给李某买了团体意外险,这在法律上被视为一种"自认"行为。企业辩称是"熟人介绍挂科购买",但法院不认可——保险公司不会随便给无关人员投保,这直接证明了李某与公司有密切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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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过程有迹可循:李某在工作场所受伤,公司负责人亲自送医、垫付费用,还通知家属,这些行为在法律上形成了完整的"事实劳动关系链"。就像你家孩子在学校受伤,学校负责送医一样,企业这种"主动担责"的行为反而成了认定劳动关系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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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事证言不可忽视:虽然证人没出庭,但法院考虑到他们还在公司工作,害怕作证后丢饭碗,允许提供书面证言。现实中,很多企业以为"不让员工出庭作证"就能逃避责任,其实适得其反——证人不出庭的理由越合理,反而越说明企业存在管理问题。
企业如何避免这类风险?三招实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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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再"挂科"买保险:给谁买保险一定要有依据,不要好心办坏事。如果真想给临时工保障,应该通过正规劳务派遣渠道,而不是用自己的名义购买。记住:保险单上你的公司名字,就是未来可能成为认定劳动关系的"呈堂证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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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规范的用工档案:即使是非正式员工,也要有简单的入职登记和工作记录。比如临时工可以签一份《短期劳务协议》,明确工作内容、期限和报酬方式。不要等到出事了才说"这不是我公司员工",法院会看实际行为而非口头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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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受伤要"专业处理":一旦发生工伤,不要私自垫付医疗费或口头承诺。正确的做法是:立即报告工伤保险部门,通过正规渠道处理。你的好心帮忙(如垫付医药费),在法律上可能被解读为"承认劳动关系",反而带来更大责任。
很多企业主认为"不签合同省事省钱",却不知这种"小聪明"可能带来大麻烦。本案中,公司仅仅因为一份意外保险和一次送医行为,就被认定与李某存在劳动关系,最终不仅要承担工伤赔偿,还得支付诉讼费用。要知道,一旦被认定存在劳动关系,企业可能面临补缴社保、支付双倍工资甚至赔偿金等多重责任,成本远高于规范用工。
特别提醒:不要以为"员工自己不小心受伤"就能免责!只要是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受伤,企业都难辞其咎。与其事后扯皮,不如事前规范——这才是真正的"省钱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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