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交易必须坚持“公对公”转账,否则货款难追回-潜江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 先试用,满意再付款,最低只需 3998元 。
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9005民初443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3年7月1日,荆门市某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与潜江市某纸业有限公司签订《废纸购销合同》,合同由潜江市某纸业公司的刘某凯签字并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合同约定:荆门市某资源公司向潜江市某纸业公司供应废纸,潜江市某纸业公司应在收到发票后十个工作日内付款。
合同签订后,荆门市某资源公司按约供货,由陈某军或其安排人员出具潜江市某纸业公司的入库单。2023年12月,因潜江市某纸业公司拖欠货款,荆门市某资源公司停止供货。截至2024年2月,荆门市某资源公司供货金额896万余元,开具发票金额905万余元,潜江市某纸业公司仅支付735万余元。
2023年12月24日,荆门市某资源公司收到陈某军、周某锋签字的《还款确认函》,确认欠款约216万元。2024年7月,陈某军将一份《福达·鼎旭供货服务合同》邮寄给荆门市某资源公司,该合同由刘某凯、陈某军、周某锋作为“实际经营负责人”签字,确认2023年未付货款169万余元,并约定“如公司不能付款,担保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荆门市某资源公司业务员郑某多次在微信中告知陈某军“对公转”“私户收违规”,但陈某军仍通过个人账户向郑某转账16万元。
法院判决结果:
- 潜江市某纸业公司支付荆门市某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货款169万余元;
- 刘某凯、陈某军、周某锋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三人需用个人财产替公司还债)。
三、核心观点:为什么“私账转账”会让企业多赔16万?
这个案例看似是简单的货款纠纷,实则暴露了企业交易中最致命的“隐形炸弹”:用个人账户收付款!
风险一:公司不能用“内部约定”当挡箭牌
潜江市某纸业公司辩称:“刘某凯等人只是车间负责人,实际交易是他们个人做的!”但法院直接驳回——合同盖着公司章,入库单、发票、付款回单全写公司名称,这就代表公司是合同主体。公司内部“谁经营谁负责”的约定,对外毫无法律效力!
✅ 企业必做:
- 签合同时必须加盖公司公章(非部门章、项目章);
- 业务员对外签约需有公司授权书,避免“口头委托”。
风险二:私账转账=白送钱!
陈某军向郑某个人转账16万元,但法院认定“不算货款”,原因有二:
- 郑某多次强调“对公转”“私户收违规”,说明双方明知规则;
- 两人存在私人交易可能(聊天记录显示业务混同)。
结果:16万元打了水漂,公司仍需支付全额货款!
✅ 企业必做:- 所有交易必须通过公司对公账户转账,备注“货款”;
- 若对方要求私转,立即书面拒绝并保留证据(如微信截图)。
风险三:随意签字=给个人挖坑
刘某凯等三人在《福达·鼎旭供货服务合同》上签字承诺“连带还款”,即使合同未实际履行,法院仍认定他们需用个人财产替公司还债。个人担保无上限,可能倾家荡产!
✅ 企业必做:
- 员工签字前必须确认:这是公司行为还是个人债务?
- 涉及“担保”“连带责任”等字眼,必须经公司法务审核。
为什么这个案例值得所有企业警惕?
很多老板觉得:“业务员之间转个账方便,又不是大钱。”但本案证明:
- 16万元私转 → 导致公司多付货款+承担诉讼费;
- 3人随意签字 → 个人背上百万债务风险。
记住:法院只认“对公流水”,不认“口头承诺”!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 合同模板:在付款条款中明确写“货款仅接受对公账户支付,私账转账无效”;
- 员工培训:业务员收付款时必须核对账户名称,发现私转立即上报;
- 财务监控:每月核对公司账户流水与业务合同,发现异常立即冻结。
征和律师事务所提示:企业交易风险往往藏在细节中。我们提供极高的性价比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合同审核、员工培训、纠纷预警全覆盖,可先试用满意后付款,让您专注业务发展,远离“隐形炸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