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挂靠企业需对实际施工人行为担责,发票非拒付租金理由-潜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 先试用,满意再付款,最低只需 3998元 。
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9005民初961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某某实业公司成立于1999年12月8日,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建筑劳务分包……。某某实业公司(甲方)与雷某军(乙方)签订了《某某实业潜江有限责任公司经济责任制承包合同》和《某某实业潜江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该两份协议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代表甲方从事施工业务,乙方必须在甲方营业执照和资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合法经营,乙方按经营收入(发票值)的0.8%向甲方上缴工程承包费。同时,雷某军向某某实业公司作出承诺:凡涉及本人所承揽工程的人工工资、材料款、租赁费、设计费、服务费(包含不仅限于与施工相关资料费)、外欠工程款、合伙分红、盈亏等一切费用,和该项目可能引起的相关责任及法律纠纷均由我本人承担法律责任,与贵公司无关。随后,雷某军以某某实业公司的名义与某乙有限公司签订了《梧州港藤县港区赤水圩作业区二期工程生产辅助建筑物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和《梧州港藤县港区赤水圩作业区二期工程生产辅助建筑物工程劳务合同》。2021年1月,某某实业公司(甲方)与南宁某甲建筑公司(乙方)签订了两份《梧州港藤县港区赤水圩作业区二期工程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约定,甲方承接梧州港藤县港区赤水圩作业区二期工程建设的需要,由乙方向甲方租赁本工程使用塔式起重机;塔机租金采用月包干形式;乙方需提供合法的设备租赁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承担相应的税金(3%),甲方在收到乙方租赁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相应计量周期租金;因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为维护权益而支出的费用由违约方承担;甲方指定项目负责人:黄某辉(身份证:42242919****,联系电话:13*8401)与乙方业务负责人:谢锡卫(身份证:45212219****,联系电话:18*1252)就本租赁业务进行对接。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签字确认了建筑起重设备租赁起租日期确认单和建筑起重设备租赁报停确认单。同时,南宁某甲建筑公司与某某实业公司签订了九份《南宁市某甲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机械设备租赁款确认单》。2022年3月17日,双方签订了一份《南宁市某甲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费用确认书》,载明:承租方在梧州港藤县港区赤水圩作业区二期作业施工现场租用出租方叁台塔吊,从2021年3月10日,出租方应收承租方各项费用789878元,至2022年2月21日,出租方收到承租方支付的费用为392246元,未支付的费用为397632元。
庭审中,某某实业公司陈述上述确认单上某某实业公司的公章系虚假的,且黄某辉、徐某兵均不是某某实业公司的员工,某某实业公司已按雷某军的要求将租赁款支付完毕。另,南宁某甲建筑公司提交的确认单上加盖的某某实业公司公章编码与某某实业公司当庭提交的公章编码一致。
同时查明,南宁某甲建筑公司已向某某实业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09751元。某某实业公司通过其账户向南宁某甲建筑公司支付租赁费280860元。另,某某实业公司还通过向农民工代付工资的方式向南宁某甲建筑公司支付了租赁费,双方对支付数额存在争议。经法院核实,确认某某实业公司通过代付工资方式支付了128891元。
另查明,南宁某甲建筑公司自2022年12月27日起一直在向徐某兵催讨租赁费,徐某兵一直回复在走流程,并未提出因未开具足额增值税发票而不付款。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某乙实业公司向南宁某甲建筑公司支付租赁费380127元、逾期付款利息(自2022年12月27日起按年利率3.65%计算)及律师费19000元。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这个案例虽然看起来是租赁纠纷,但背后隐藏着企业经营中极易忽视的法律"陷阱",我作为企业法律顾问,特别提醒各位老板注意以下三点风险:
第一大风险:资质挂靠有"后遗症",内部协议挡不住外部责任
某乙实业公司以为与雷某军签了"内部承包协议",约定所有责任由雷某军承担,就可以高枕无忧。但法院明确指出:企业将资质借给他人使用,对外仍需承担责任。就像你把车借给别人开,出了事故交警首先找的是车主,而不是开车的人。很多建筑企业、工程公司常犯这个错误,以为签个"免责协议"就能万事大吉,其实这种内部约定对第三方(比如本案中的租赁公司)根本不生效。建议:尽量避免资质挂靠,如果必须合作,应严格审查对方资质,建立规范的项目管理制度,必要时购买责任保险。
第二大风险:项目负责人乱签字,企业要"买单"
本案中,某乙实业公司虽否认黄某辉、徐某兵是其员工,但合同中明确指定黄某辉为项目负责人,且公司承认"案涉项目均系与徐某兵联系"。法院据此认定这些人的签字代表公司行为。很多企业老板说"这人不是我公司员工",但如果你默许他用公司名义签合同、盖章,法律上就视为你认可他的行为。签字盖章不是小事,企业必须管好"自己人"。建议:1) 在合同中明确指定对接人及权限;2) 建立项目人员名册并公示;3) 定期核查项目现场人员身份,防止"影子员工"惹祸。
第三大风险:发票不是"挡箭牌",别拿它当拒付理由
某乙实业公司辩称"对方没开发票,所以我有权不付款",但法院一针见血指出:开具发票是附随义务,不是拒付主合同价款的理由。就像你去餐馆吃饭,不能因为服务员没给你递发票就拒绝付餐费。很多企业财务人员习惯性以"没收到发票"为由拖延付款,这恰恰构成违约。本案中,租赁公司多次表示"可以立即补开发票",但某乙实业公司仍拒绝付款,结果不仅要付租金,还得额外支付利息和律师费。建议:1) 严格区分主合同义务(如付款、交货)和附随义务(如开发票);2) 如对方确实未履行义务,应书面催告并保留证据,而不是直接拒付。
额外提醒:本案中租赁公司能胜诉的关键,是保留了完整的"确认单链条"——从起租日期、月度对账到最终结算,每一步都有签字盖章。而某乙实业公司声称"公章是假的",却无法提供相反证据。这告诉我们:书面确认是防范纠纷的"黄金法则"。企业平时就要养成"白纸黑字"的习惯,特别是对账单、验收单等关键文件,必须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
四、征和律师事务所专业支持
企业经营中,一个合同疏漏可能带来百万损失。征和律师事务所作为专业企业法律顾问团队,特别推出"风险预防式"法律顾问服务:服务内容全面覆盖合同审查、劳动用工、知识产权等企业高频风险领域,以极高的性价比帮助企业筑牢法律防火墙。我们创新采用"先试用满意后付款"模式,让您零风险体验专业法律服务的价值。无论是资质管理、合同签署,还是纠纷预防,我们都能提供"看得懂、用得上"的解决方案,让法律真正成为企业发展的助推器,而非绊脚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