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如何避免劳动关系与代理关系混同的法律风险-钟祥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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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案号:(2019)鄂08民终707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朱某自述于1998年到中国人寿保险钟某市支公司双河办事处任业务员,但其提交的证据显示其领取工资的最早时间是2001年元月,领取的报酬是2000年4月至2000年12月的内勤补助900元。朱某自担任业务员开始一直未与中国人寿保险钟某市支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中国人寿保险钟某市支公司为其颁发了加盖有单位钢印的工作牌,工作牌上载明的内容有:"中国人寿保险钟某市支公司"字样及单位的徽章标致,姓名:朱某;部门:双河;职务:业务内勤;编号:72001,但没有注明颁发工作牌的时间及有效期。2000年8月14日,朱某的会计证上单位为:钟某市人寿保险。2003年10月30日,朱某(乙方)与中国人寿保险钟某市支公司(甲方)签订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该合同首页重要提示部分表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仅构成甲、乙双方的保险代理关系,在任何时候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甲、乙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2008年4月5日朱某(乙方)与中国人寿保险钟某市支公司(甲方)又签订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A类)》,该合同首页用黑体字提示:乙方已知悉并了解本合同仅构成甲、乙双方的保险代理关系,在任何时候均不构成甲、乙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朱某一直在双河办事处工作,期间除代理保险业务外,还从事内勤工作,自2009年4月起,保险公司每月发放朱某生活津贴600元,佣金发放表工号为42070700072001。朱某于1999年取得保险代理员资格证书。朱某自2017年2月和中国人寿保险钟某市支公司因养老保险发生劳动争议,中国人寿保险钟某市支公司于2017年2月之后未再向朱某发放佣金或津贴。朱某于2018年1月28日申请劳动仲裁,钟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钟劳人仲(2018)不字第0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朱某对其申请不予受理,朱某遂向法院起诉。
一审判决确认朱某与中国人寿保险钟某市支公司在2000年4月至2003年10月31日、2006年10月31日至2008年4月5日、2014年4月5日至2017年2月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二审法院认为朱某在2015年5月已知道或应当知道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应在2016年5月前提出仲裁申请,而其2018年1月才申请,已超过一年仲裁时效,因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朱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案例的核心观点及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核心观点:企业必须清晰区分劳动关系与代理关系,避免混同管理,否则将面临巨大的用工风险。
这起案件看似简单,却暴露了企业普遍存在的管理漏洞:让同一个人既当员工又当代理人,工作内容交叉、报酬发放混乱,最后引发劳动关系认定纠纷。法院最终因超过仲裁时效驳回了劳动者的请求,但这绝不是企业的"胜利",而是侥幸避免了更大损失。为什么这么说?我们来通俗解读:
1. 劳动关系与代理关系,一字之差,责任天壤之别
- 如果是劳动关系:企业必须交社保、付工资、遵守最低工资标准、承担工伤赔偿等,解雇还要给经济补偿。
- 如果是代理关系:企业只需按约定支付佣金,没有社保义务,双方是平等合作关系,随时可以终止合同。
本案中,朱某既拿"内勤工资"又做保险代理,工作牌写着"业务内勤",工资却放在"附加佣金"里发。企业自己管理混乱,等于埋下炸弹:劳动者随时可以主张"我们其实是劳动关系,要补社保、赔损失"。
2. 企业最容易踩的三个坑
坑一:混同管理不自知
很多企业为图省事,让业务员顺便做点行政工作,还发个"内勤补贴"。就像本案中,企业给朱某发"生活津贴",但放在佣金表里发,性质模糊不清。劳动者会说:"这明明是我的工资!"企业则辩称:"这是代理津贴!"最后法院要看实质,谁管理混乱谁吃亏。
坑二:合同写得再清楚也没用
本案中,代理合同白纸黑字写明"不构成劳动关系",但一审法院仍认定部分时段存在劳动关系。为什么?因为实际履行比合同更重要!如果员工每天打卡上班、接受考勤、做与代理无关的行政工作,法院会认定事实劳动关系成立,合同条款形同虚设。
坑三:争议不及时解决,拖过时效才"安全"
二审胜诉的关键是"超过仲裁时效",但这绝非企业该追求的结果。本案中,2015年5月企业已明确告知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但直到2017年2月才停发报酬,2018年才被起诉。如果劳动者早一年起诉,企业很可能败诉。时效是把双刃剑——对企业有利时能救命,但长期悬而不决只会增加风险。
企业防范指南:三步守住法律底线
第一步:明确关系,绝不混同
- 如果招的是员工:签劳动合同、按月发工资、交社保、有明确岗位职责。
- 如果招的是代理人:签代理合同、只按业绩发佣金、不安排行政工作、不发放"内勤补贴"等模糊报酬。
特别提醒:代理人的工作必须全部围绕代理业务,例如开发客户、处理保单。如果让其负责办公室管理、财务记账等与代理无关的工作,法院很可能认定为劳动关系。
第二步:规范管理,留下证据
- 报酬发放要清晰:代理人的佣金必须单独列明,避免与工资混同。像本案中把"内勤津贴"放在佣金表里发,就是典型错误。
- 工作内容要区分:通过工作日志、任务清单等证明代理人只从事代理业务。如果安排了其他工作,必须重新评估关系性质。
- 合同到期及时处理:代理合同到期后,如果继续合作,必须续签合同;如果终止合作,要书面通知并结清费用,避免事实延续。
第三步:争议早解决,别拖成炸弹
- 一旦劳动者提出社保、工龄等争议,30天内必须明确答复,并留存书面证据(如《关系确认函》)。
- 千万别学本案企业:2015年说"不存在劳动关系",2017年却还在发钱,让劳动者误以为关系仍存续。模糊态度=埋雷!
- 建议设立内部争议快速响应机制,小问题当场解决,避免拖成大诉讼。
最后说句大实话:很多企业觉得"用代理人比雇员工省钱",却忽略了混同管理的代价。本案企业侥幸因时效胜诉,但全国已有大量类似案例判企业败诉,补缴社保+赔偿动辄数十万元。规范管理看似麻烦,实则是最低成本的风控。记住: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但更不保护装睡的企业。从今天起,彻底分清"员工"和"代理人",才能远离劳动纠纷的泥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