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签字不等于个人还债-枣阳劳务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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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683民初196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被告枣阳某颜医疗美容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医疗美容服务的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尚某。原告张某于2022年9月进入该公司从事医美护士工作。截至2023年6月,某颜公司均正常发放了原告的工资,但2023年7月,该公司拖欠原告的工资2615.56元。根据原告提交的某颜公司核算的工资表显示,原告职位为皮肤科,实际出勤天数24天,当月应发工资2615.56元。2023年9月1日,某颜公司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工资欠条截至2023年9月1日,某颜医疗美容公司,拖欠员工张某工资人民币2615元(大写:贰千陆百壹拾伍元整)。某颜医疗美容公司承诺于2023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若逾期,则以逾期金额为基数,按千分之一每日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至付清日止,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诉讼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误工费、差旅费等费用此据!欠款人2023年9月1日”,由被告某颜公司在欠款人处加盖公章,被告尚某在欠款人处加盖“尚某印”的个人印章。后欠条中约定的支付工资时间届满,但某颜公司一直未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资2615元。原告经多次催要无果,遂于2025年1月6日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结果很简单:某颜公司必须在10天内支付张某工资2615元,但驳回了张某要求尚某个人支付工资的请求。也就是说,公司得还钱,但老板尚某不用自己掏腰包。
三、核心观点:企业如何避免“老板背锅”风险?
这个案子看似是小金额欠薪,却暴露了企业常见的法律“坑”:法定代表人(也就是老板)在公司文件上签字盖章,不一定等于个人要还债! 法院为啥判尚某不用赔钱?关键就两点:
- 欠条盖的是公司公章,不是个人承诺:尚某虽然在欠条上盖了个人印章,但内容写得清清楚楚——“某颜医疗美容公司承诺支付”,欠款人也是公司。这说明她只是代表公司办事(比如财务、人事),属于职务行为。就像你代表公司签合同时,公司才是“背锅侠”,不是你个人。
- 没有明确表示“我私人兜底”:如果尚某在欠条上写一句“本人自愿以个人财产担保”,那她就得还钱。但本案中,她只盖了章,没加个人责任承诺,法院自然认为这是公司行为。
对企业来说,这简直是“血泪教训”提醒:
- 按时发工资是底线:拖欠工资不仅伤员工心,还可能被起诉、赔违约金(本案中欠条约定日千分之一违约金,一年就翻倍!)。别以为小钱无所谓,积少成多会引发大纠纷。
- 签字盖章要“划清界限”:老板或高管签文件时,务必注意:
- 如果是公司事务,只盖公司公章,别乱盖个人章或签个人名;
- 绝对避免写“本人承担”“个人担保”之类的话,否则法院可能认定你“自投罗网”。
- 别学本案“玩消失”:被告公司连法院传票都不理,结果直接败诉。有纠纷该积极协商或找律师,拖着只会让损失翻倍(比如本案还要付诉讼费)。
简单说:公司欠债是公司的事,别让老板的“私人钱包”替公司背锅! 企业规范管理一小步,能省去日后大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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