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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中 三期 认定应以医院医嘱为准-当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当阳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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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5)鄂0582民初159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2年6月12日14时许,被告鲍某伟驾驶鄂BB****号轻型普通客车,行驶至X213(当陈线)庙前镇某地段倒车上X213(当陈线)时,遇原告刘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X213(当陈线)由烟集集镇方向往消溪集镇方向直行,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刘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当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鲍某伟负全部责任,原告刘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刘某被送往当阳市某医院住院治疗24天,产生住院费用19421.11元,入院当天检查及后期复查、治疗产生门诊医疗费1434.83元。出院诊断:右股骨骨折。出院医嘱:每月骨科门诊复查1次X线,具体负重时间根据复查情况调整,过早负重可能导致骨不连、钢板断裂等并发症,休息三月。2024年6月11日,刘某因取内固定到当阳市某医院住院治疗7天,产生住院费用5974.26元。出院诊断:右股骨骨折内固定术后(取)。出院医嘱:休息1月,患肢勿完全下地负重。切口2-3日换药1次,术后2周据切口愈合情况拆线。

2024年7月5日,宜昌某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认为刘某误工时间可从受伤之日起至鉴定前一日止;护理时间240日,营养时间180日。

肇事车辆向某保险公司当阳服务部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期限自2022年3月30日至2023年3月29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刘某的损失共计73137.9元,由某保险公司当阳服务部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62757.63元,超出部分10380.27元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扣除已垫付的18000元,某保险公司当阳服务部需向刘某赔偿48297.9元,同时向鲍某伟支付其垫付的6840元。法院驳回了刘某关于营养费、部分护理费、误工费以及鉴定费的诉讼请求。

三、案例的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提示

这起交通事故赔偿案揭示了一个关键法律问题: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三期"(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认定标准直接关系到赔偿金额,而法院更倾向于以医疗机构的医嘱为准,而非单纯依赖司法鉴定。

本案中,原告刘某申请了司法鉴定,主张误工时间长达754天,护理时间240天,营养时间180天。但法院认为"刘某未构成伤残,其护理和误工天数均可根据医嘱确定,司法鉴定不是必经程序",最终只认定了151天的误工和护理时间,且因无医嘱支持而不予认可营养费和鉴定费。

对企业的重要警示与防范建议:

  1. 医嘱记录比鉴定报告更重要:本案明确显示,当伤者未构成伤残时,医院的医嘱才是确定"三期"的关键依据。企业(特别是保险公司和用工单位)在处理事故赔偿时,必须完整收集和保存所有医疗文件,包括出院小结、复诊记录和明确的医嘱内容。

  2. 不要盲目接受鉴定结论:很多企业遇到索赔时容易被"专业鉴定"吓住,但本案告诉我们,对于普通伤害案件,若医嘱已明确,司法鉴定可能被视为多余。企业在面对高额索赔时,应先核查医疗记录的完整性,再决定是否接受鉴定结果。

  3. 准确把握赔偿范围:本案中,因无"加强营养"的医嘱,法院直接驳回了营养费请求;因医嘱明确休息时间,法院大幅缩减了误工费计算天数。企业应建立标准审核流程,对照医嘱逐项核对赔偿项目,避免多赔或错赔。

  4. 完善事故处理流程:事故发生后,及时垫付必要医疗费用(如本案中保险公司垫付18000元)有助于缓和矛盾,但必须确保所有垫付均有凭证,并明确记录用途。这不仅体现企业社会责任感,也为后续理赔提供依据。

  5. 保险配置要合理充分:本案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使赔偿责任得到妥善解决。企业尤其是有车辆运营的,应定期评估保险覆盖范围,确保保额足以应对潜在风险,避免因保险不足导致企业自担巨额赔偿。

特别提醒:很多企业误以为"司法鉴定=权威结论",但本案判决明确指出,未构成伤残的普通伤害,医嘱就是最直接的认定标准。企业在处理类似纠纷时,应优先关注医疗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而非轻易认可鉴定报告中的过长期限。

法律风险往往隐藏在日常经营的细节中。作为企业主,您可能认为"小事故不会惹大麻烦",但本案中看似普通的交通事故,却因"三期"认定问题导致索赔金额相差近10万元!建立规范的事故处理流程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才能真正为企业经营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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