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不能仅以酒驾无证为由拒赔,必须证明已履行免责条款提示义务-当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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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3)鄂05民终2659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郑某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车与方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电动车同向行驶时发生追尾碰撞,造成两人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当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郑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方某不负责任。经查明,郑某系无证且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方某受伤后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郑某在某当阳支公司投保了社会治安险,其中包含"附加自行车助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责任包括导致第三者伤残3万元、医疗费用1万元、财产损失500元,共计4.05万元。
方某提交了以家庭为单位的《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显示其家庭实测承包土地面积9.37亩。方某在事故发生时已年满55周岁。郑某已为方某垫付15159.80元。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某当阳支公司赔偿40500元,郑某赔偿65679.20元(已扣除垫付款)。但二审法院改判支持方某的误工费请求,最终认定方某总损失为129958.96元,其中某当阳支公司仍需赔偿40500元,郑某需赔偿89458.96元(已扣除垫付款后还应赔偿74299.16元)。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这个案件给我们揭示了一个关键的法律风险点:保险公司不能简单以"酒驾"、"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为由拒绝理赔,必须证明已向投保人履行了免责条款的提示义务。
为什么这么说呢?虽然酒驾、无证驾驶确实是法律禁止的行为,但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要把这些情形作为免责条款时,必须"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在这个案件中,某当阳支公司声称郑某酒后无证驾驶属于免责情形,却拿不出证据证明自己在投保时已向郑某提示过这些免责条款。
法院查明,某当阳支公司只是把这项工作交给了村委会,自己没有直接向投保人履行提示义务。即使委托村委会办理,最终责任仍在保险公司。由于没有证据证明已履行提示义务,法院认定免责条款不生效,保险公司仍需赔偿。
这对企业有什么警示呢?特别是对保险行业和经常购买保险的企业来说,有三点必须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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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款不能"一写了之":企业在设计保险合同时,不能只是把免责条款印在合同里就完事。必须用特殊字体、颜色或位置安排,让投保人一眼就能注意到这些重要条款。就像食品包装上的"过敏原提示"一样醒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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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提示义务要有证据:口头告知不够,必须留下书面证据。比如让投保人单独签署《免责条款告知确认书》,或者在电子投保过程中设置强制阅读环节并保留记录。想象一下,如果郑某在投保时签过一份确认书,注明"已知悉酒驾无证驾驶不赔",结果可能就完全不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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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他人办理不等于责任转移:某当阳支公司把提示工作交给村委会,以为万事大吉,结果法院说这不算数。企业如果委托第三方办理法律事务,必须确保第三方真正履行了义务,并且自己能提供完整证据链。就像你请人代收快递,如果出了问题,最终还是找你负责。
很多企业老板常犯的错误是:"这些条款都写在合同里了,他们自己不看怪谁?"但法律不这么认为。法院会问:你有没有真正让对方注意到这些关键内容?就像餐厅不能只在角落贴个"小心地滑"的牌子就免责,必须确保顾客能看到。
对企业而言,无论是作为保险公司还是作为投保方,都要重视合同中的风险提示环节。作为投保方,要仔细阅读免责条款;作为保险方,要建立完善的提示和确认机制。毕竟,一次看似简单的"未履行提示义务",可能导致数十万元的额外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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