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股东签名的公司决议无效-钟祥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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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案号:(2020)鄂0881民初2915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被告钟祥某富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7月26日,经营范围为手机、无人机等零组件的研发、制造及销售等,法定代表人为胡某良,股东为胡某良和张某,胡某良出资额900万元,出资比例90%,张某出资100万元,出资比例10%。2017年2月15日、2017年6月21日,钟祥某富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形成股东会决议。其决议内容为:1、公司统一向钟祥市财政局申请流动资金500万元,并由钟祥市财政局委托钟祥农商银行代理发放,还款日期为2017年11月25日;2、公司所有股东同意在贷款未还清之前不进行分红、收回投资或进行新的项目投资,同时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必须事先征求钟祥市财政局意见,经允许后方可进行,并为此笔贷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公司担保的范围包括与钟祥市财政局及钟祥农商银行签订的《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违约金、损害赔偿以及诉讼费等债权人与之相关的一切费用。上述两份股东会决议,2019年11月12日湖北中真司法鉴定所鄂中司鉴【2019】文鉴字第256号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2017年2月15日股东会决议上股东签名处"张某"的签名字迹不是其本人书写,2017年6月21日股东会决议上股东签名处"张某"的签名字迹系本人书写。
法院判决确认2017年2月15日的股东会决议无效;驳回原告对2017年6月21日股东会决议无效的诉讼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公司决议不能"走过场",股东签名造假等于白忙活! 很多企业老板觉得股东会就是签个字而已,谁签不是签?但这个判决明确告诉你:不是这样!
法院认为,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必须实际参与会议并作出真实意思表示,这是股东会决议有效的必要条件。2017年2月15日的那份决议,因为"张某"的签名被鉴定为非本人所写,也没有证据证明是张某授权别人代签的,所以被认定为无效。而2017年6月21日的决议,因为签名是张某本人写的,所以法院没有支持无效的主张。
企业老板们要特别注意这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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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不能"省事"
公司章程就是公司的"小宪法",里面明确规定了股东会怎么开、提前多久通知股东等。本案中,公司章程要求"召开股东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拿不出通知证据,这就是大问题!企业千万别图省事不发通知或随便发个微信就算通知,一定要保留书面通知记录。 -
签名不能"代劳"
"我帮老板签一下字应该没事吧?"这种想法最危险!本案中就是因为代签被鉴定出来,导致决议无效。如果股东实在不能到场,必须让他签一份正式的授权委托书,写清楚授权范围和时间,不能口头说说就算。 -
记录不能"马虎"
开完会一定要做会议记录,让参会股东当场签字确认。最好同时保留签到表、会议照片、表决票等证据。这些材料平时看着没用,一旦出事就是救命稻草! -
重要决定要"谨慎"
特别是像对外担保、大额借款、不分红这些重大事项,一定要严格按程序走。本案中公司让股东为500万贷款承担连带责任,这种大事更不能糊弄。建议在做这类决定前,先让专业律师把把关。 -
定期"体检"公司治理
企业可以每半年检查一下:股东会、董事会是不是都按规矩开了?会议记录全不全?有没有代签现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别等到打官司才后悔。
很多老板觉得"公司是我开的,我说了算",但法律上公司是独立的"人",必须按规矩办事。一次不规范的股东会,可能导致数百万的贷款担保无效,给企业带来巨大损失。程序上的小疏忽,往往酿成大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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