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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借款合同罚息超LPR四倍部分无效,企业设利率需守红线-松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松滋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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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1087民初667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3年12月4日,松滋某行有限公司与刘某兵签订合同编号为XS****668的《个人借款合同》约定,松滋某行有限公司向刘某兵发放贷款50000元,期限12个月即2023年12月4日至2024年12月3日,年利率12%,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一次还本;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合同利率的1.5倍,逾期利息按罚息利率计算复利。上述合同签订后,松滋某行有限公司于当日如约发放贷款50000元,2024年12月3日该笔借款到期,刘某兵未能按约定偿还本息。截至2025年1月10日,刘某兵尚欠松滋某行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7499.93元、利息1216.67元、复利45.61元、罚息937.5元(复利和罚息按年利率18%计算)。

2023年12月21日,松滋某行有限公司与刘某兵签订合同编号为XD005的《个人借款合同》约定,松滋某行有限公司向刘某兵发放贷款150000元,期限36个月即2023年12月21日至2026年12月20日,年利率8%,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合同利率的1.5倍,逾期利息按罚息利率计算复利。同日,松滋某行有限公司与覃某翠签订了编号为XD5-1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覃某翠对上述编号为XD****005的《个人借款合同》下的松滋某行有限公司全部债权承担最高额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合同签订后,松滋某行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2日发放150000元,2024年8月26日刘某兵未能按约定偿还当期应还本息。松滋某行有限公司向刘某兵、覃某翠发出《逾期贷款催收函》《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但催讨未果,于是松滋某行有限公司向刘某兵发出《全部收贷通知书》,宣布该笔借款未到期的全部贷款本息提前到期,要求全额清偿。

截至2025年1月10日,刘某兵尚欠松滋某行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9391.13元、利息3354.15元、复利69.02元、罚息356.14元(复利和罚息的年利率均为12%)。

判决结果:法院判刘某兵偿还两笔借款本金及利息,但第一笔借款的逾期利率从18%降至13.8%(因原利率超法定上限);覃某翠对第二笔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驳回松滋某行有限公司其他过高利息诉求。

三、核心风险警示:企业设利率别踩LPR四倍红线!

这个案子看似是银行讨债,实则给所有企业敲响警钟: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罚息和复利也不能"随心所欲"

松滋某行有限公司在第一份合同中约定"逾期罚息按年利率18%计算",表面看是合同白纸黑字,但法院直接砍掉超标部分——因为2023年12月一年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3.45%,四倍上限就是13.8%。18%远超13.8%,超出的4.2%法院一分不支持!而第二份合同逾期利率12%(8%×1.5),因低于13.8%,法院就全额认可了。

对企业的真实启示

  1. 别迷信"合同约定即有效":很多企业以为"白纸黑字签了字就板上钉钉",但法律有兜底红线!LPR四倍是铁律,超了就是无效条款,法院直接按上限重算。
  2. 罚息复利不是"摇钱树":企业放贷或做供应链金融时,常把罚息设得很高(比如1.5倍利率),但2023年后LPR四倍已成硬指标(当前约14%左右)。算账时先查最新LPR:当前LPR×4 = 你的利率天花板
  3. 担保条款也受连带影响:覃某翠为第二笔借款担保,因利率合法,法院判她连带还款。但若利率超标,担保责任也可能缩水——主合同无效,从合同跟着失效

企业实操建议
签合同前必查LPR:中国人民银行每月20日公布新LPR,企业法务或财务人员要设闹钟跟踪,利率条款必须动态调整。
罚息复利分开算:法院支持"罚息+复利",但总和不能超LPR四倍。建议合同写明"逾期利率=合同利率×1.3倍"(而非1.5倍),留足安全空间。
催收别光发函:松滋某行有限公司对覃某翠发了《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却未获回应,结果法院仍判她担责——书面催收要留痕,快递单写清文件名、拍照存证,否则担保人可能脱责!

结尾小贴士

这个案子最扎心的是:银行明明赢了官司,却因利率超标少赚了真金白银。对企业而言,法律风险不是"会不会打官司",而是合同条款本身是否经得起法律检验。征和律师事务所为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用实战经验帮您提前堵住合同漏洞。我们坚持极高的性价比,服务可先试用满意后付款,让法律真正成为企业发展的"安全带"而非"绊脚石"。